意见赶紧提!城市更新旧屋村范围认定办法将调整

13.07.2017  18:42

  图为深圳市规土委官网页面截图

   深圳城市更新工作全城关注,记者从深圳市规土委了解到,对旧屋村的认定标准将做调整,拟将认定适用范围扩大到全市,包括正在建设与已经形成的建筑物、年久失修的旧祖屋和有证私房都可以纳入旧屋村,而厂房、经营性用房等四类建筑不纳入旧屋村认定范围。

  7月12日,深圳市规土委在官网上发布通知,就旧屋村范围的认定方法修订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通知称,为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完善旧屋村范围认定的相关制度,规范旧屋村认定标准,近期,深圳市规土委就《深圳市宝安区、龙岗区、坪山区、龙华区、光明新区及大鹏新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旧屋村范围认定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策等进行了调研,收集了各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了修订。

  如有意见和建议,市民可于2017年7月27日前通过邮件或传真等形式反馈。

  为便于沟通联系,请注明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邮箱:[email protected],传真:0755-83514911

  (通知详见:http://www.szpl.gov.cn/xxgk/tzgg/csgxgg/201707/t20170712_430735.html)

   变动1 】旧屋村认定适用范围:从原特区外扩大到全市

  为进一步推进原特区外城市化改造进程,《关于推进宝安龙岗两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06〕257号)提出“1993年7月14日市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93]283号)发布前已经形成的旧屋村,可组织改造”,由此《认定办法(试行)》对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内旧屋村范围的认定主要限于原特区外,原特区内的旧(祖)屋集中分布区域则未纳入政策适用范围。

  当前为进一步推动城市更新工作,促进城市更新项目实施,《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办[2016]38号)提出,“扩大旧屋村政策适用范围,福田、罗湖、盐田、南山等区在1992年6月18日市政府《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农村城市化的暂行规定》实施前已经形成的原农村旧(祖)屋的集中分布区域,适用城市更新旧屋村有关政策”。

  基于此,《认定办法(修订稿)》在《认定办法(试行)》的基础上,调整政策适用范围为“原特区内在《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农村城市化的暂行规定》实施前、原特区外在市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实施前”(以下简称“《规定》或《通知》实施前”)的原农村旧(祖)屋。

  【变动2】 旧屋村包括正在建设与已经形成的建筑物

  旧屋村范围的认定以《规定》或《通知》实施前的现状测绘成果为准。由于建设时序的差异,在测绘时点下存在正在建设与已经形成两种状态的建(构)筑物,该属于同一时期、临近时点建设的建(构)筑物应具有同等的权益。

  为公平施策、实事求是,将原《认定办法(试行)》中“实施前已经形成”调整为“实施前正在建设或已经形成(以下简称“已经建设”)”。

  根据地形图测绘相关规范与实际操作情况,地形图中标注“”字表示建(构)筑物“正在建设”的情形包括以下三种:地基状态、工程围挡状态、正在建设。具体认定中以测绘成果标识为准。

  另考虑到“为旧屋村生活服务的礼堂、祠堂、农贸市场、公厕等公共服务设施”也纳入旧屋村范围,将原“集中居住区域”的表述调整为“集中分布区域”。

  参照零星空地的规定,对划入旧屋村范围的公共空间及其他零散用地限定“不得超过旧屋村范围总用地面积的10%且总面积不得大于3000平方米”。

  【变动3】 年久失修旧祖屋及有证私房可纳入旧屋村范围

  旧(祖)屋由于年代久远、长期失修、原建筑质量不好等原因,坍塌或废弃的情形。此类情形属于旧(祖)屋的自然变化,旧(祖)屋相关权益不改变,为保障原村民的合理权益,将此类情形纳入旧屋村范围。

  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等规定已办理房产证的私房,符合相关认定条件的,可纳入旧屋村范围。

   厂房等4类建筑不予纳入旧屋村认定范围

  记者了解到,在新修订的《认定办法》中,不予纳入旧屋村认定范围的,包括:

  1)住宅与公共服务设施以外的厂房及其他生产经营性用房

  2)《规定》或《通知》实施前已经建设的旧(祖)屋,实施后进行重建、加建、改建、扩建,导致扩大建筑基底范围或建筑面积超过480平方米的,以及《通知》实施后空地上新建设的私房;

  3)《规定》或《通知》实施前已经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实施后不再用于公共服务功能的,以及《规定》或《通知》实施后空地上新建设的各类公共服务设施;

  4)已出让、已纳入国有土地储备的国有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原特区内已完成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征转及补偿手续的、原特区外已征转的国有土地,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市人大常委会第33号,2002年3月1日起施行)等规定已办理房产证的私房除外。

编辑: 文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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