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城市管理新条例征求公众意见 至今已十易其稿

03.11.2015  16:17

东莞时间网讯 昨日,东莞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本报向社会公布《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邀请公众参与提出意见和建议。

昨日,记者对比此前9月25日市法制局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发现,该草案由原来的6章51条,增加至6章62条,并对多处条例内容作了详细规定与修改。其中,包括取消“缴纳挖掘回填工程质量保修保证金”,并将掘路修复工程的质量保修期,由原来6个月延长至1年。

关键词1:条例

征求意见稿》修改后增加至62条

据了解,《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委托第三方专家参与草案起草,至今已十易其稿。

对比发现,《征求意见稿》由原来的6章51条,增加至6章62条,对城市道路挖掘计划、开挖要求,以及法律责任等多处内容作出了详细的修改。

从昨日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来看,草案明确拟赋予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对城市道路、城市桥梁、城市照明、园林绿化、市容环境 卫生 、城市户外广告、燃气、集中供热等城市管理公用设施实施的规划、服务和管理活动以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在建设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应当配备质监、安监专业技术人员,做好城市照明、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燃气、集中供热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安全监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中,城市管理公用设施的养护、维修可以引入市场运行机制。

关键词2:道路挖掘

每年1月和7月报送管线敷设计划

征求意见稿》提出,由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制订城市道路挖掘计划。设在城市道路上的供水、排水、燃气、供电、通信、供热等各类管线产权单位,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于每年1月和7月分别将当年上、下半年的管线敷设计划报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

同时,拟规定因埋设线路发生故障需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挖掘城市道路主体工程施工完毕,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恢复城市道路,并经城市综合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通行。

值得一提的是,该《征求意见稿》取消了“缴纳挖掘回填工程质量保修保证金”这一做法,掘路修复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为一年。

关键词3:公园绿化保护

公园绿地范围内不得破坏绿化

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还删减了“城市综合管理指导协调机构”的具体内容,并特别新增一条关于公园绿化保护的具体条例。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公园绿化,在公园绿地范围内不得实施7种行为。其中,包括采摘或损害树木、灌木或植物的幼芽、花蕾和叶片;在树木上涂、写、刻、画,攀、折、钉、拴树木和悬挂重物;丢弃瓜子壳、果皮、塑料袋、饭盒等废弃物;烧烤、露营、点火、践踏地被;收集、移走、砍伐任何植物或植物的组成部分;开采、挖掘、发掘或移走任何土壤、沙土;其他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否则,对影响公园、广场正常秩序的,由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属于集体活动的,对活动的组织者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对损坏、盗取各类管线、井(箱)盖、沟盖或其他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