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调整城市规模标准 广州深圳晋级“超大城市”

21.11.2014  12:49

据新华社北京11月20日电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下称《通知》),对原有城市规模划分标准进行了调整,明确了新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

通知》明确,新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以城区常 住人口为统计口径,将城市划分为五类七档: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下的城市为小城市,其中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小城市,2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 小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城市为中等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大城市,其中3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 市为Ⅰ型大城市,100万以上3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城市为特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0万以上的 城市为超大城市(其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与原有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相比,新标准有四点重 要调整:一是城市类型由四类变为五类,增设了超大城市。二是将小城市和大城市分别划分为两档,细分小城市主要为满足城市规划建设的需要,细分大城市主要是 实施人口分类管理的需要。三是人口规模的上下限普遍提高。小城市人口上限由20万提高到50万,中等城市的上下限分别由20万、50万提高到50万、 100万,大城市的上下限分别由50万、100万提高到100万、500万,特大城市下限由100万提高到500万。四是将统计口径界定为城区常住人口。 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 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离开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且外出不满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

通知》要求,新标准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出台的与城市规模分类相关的政策、标准和规范等要按照新标准进行相应修订。

■延伸

广深常住人口都已超过千万

根据国务院新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城区常住人口1000万以上的城市为超大城市,广州、深圳将由“特大城市”晋级为“超大城市”。

据了解,广州市常住人口2001年底即突破1000万,达到1015万人,成为当时中国继重庆、上海、北京和天津之后第五个人口逾千万的城市。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核定结果,在2010年11月1日零时普查标准时点上,广州市常住人口为1270.19万人。

而据2014年年中深圳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截至2013年末,深圳全市常住人口达1062.89万人。两市当之无愧成为中国“超大城市”。

南方日报记者 曾妮 曲广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