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乘地铁、城轨的看过来!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出炉

20.02.2021  08:44

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发布《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3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各相关部门的责任,并对运营基本要求、保护区管理与设施设备维护、运营安全管理、运营服务管理、应急管理、法律责任多个方面做了明确规定,规范我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乘客合法权益。

▲乘客等待乘坐轨道交通2号线(资料图)

设立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

办法》规定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初期运营期满一年,运营单位应当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送初期运营报告,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组织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通过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的,方可依法办理正式运营手续。

根据《办法》,我市设立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其中,控制保护区范围包括: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30米内;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变电所(站)、直升电梯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10米内;城市轨道交通过江(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100米内。

在运营安全管理方面,《方案》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责任、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培训、安全评估、信息报送做了明确规定,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从事拦截列车等17项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运营单位不得擅自调整票价

办法》规定,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城市轨道交通沿线乘客出行规律及网络化运输组织要求,合理编制运行图,按规定的线路、时间、站点运营。当调整运行图严重影响服务质量时,应当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说明理由,不得无故暂停或者终止整条线路或者部分区段运营。

运营单位应当向残障乘客提供必要的服务,在条件允许的车站设置专用母婴室。运营单位应当通过标识、广播、视频设备、网络等多种方式向乘客提供运营服务和安全应急等信息。

办法》规定,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乘客无票或者持无效车票乘车的,应当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交票款。城市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乘客有权在10日内持有效车票要求运营单位按照当次购票金额办理退款。

根据《办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接受乘客投诉。运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投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车厢、隧道、站前广场等范围内设置广告、商业设施的,不得影响正常运营,不得影响导向、提示、警示、运营服务等标识识别、设施设备使用和检修,不得挤占出入口、通道、应急疏散设施空间和防火间距。

运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票价并予以公布,不得擅自调整。

办法》还明确禁止12项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

文字:范德全

摄影:蓝业佐

编辑:周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