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广东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41295元

01.06.2015  11:16

  2014年,广东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1295元,与2013年的37020元相比,增加了4275元,同比名义增长11.5%,增幅回落4.5个百分点。扣除物价因素,2014年全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实际增长9.0%。

  图1  2008-2014年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及名义增速

  

  分区域看,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由高到低依次是珠三角、东翼、西翼和山区,分别为42819元、37344元、32124元和31467元;同比名义增长率从高到低依次为东翼21.6%、山区14.8%、西翼13.5%和珠三角10.2%。

  表1    2014年城镇私营单位分区域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单位:元,%

地区

2013年

2014年

名义增长率

合计

37020

41295

11.5

珠三角

38868

42819

10.2

东翼

30701

37344

21.6

西翼

28304

32124

13.5

山区

27403

31467

14.8

 

  分行业门类看,年平均工资最高的三个行业分别是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70425元,是全省平均水平的1.71倍;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68948元,是全省平均水平的1.67倍;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8671元,是全省平均水平的1.42倍。年平均工资最低的三个行业分别是农、林、牧、渔业30202元,是全省平均水平的73.1%;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30323元,是全省平均水平的73.4%;住宿和餐饮业32632元,是全省平均水平的79.0%。

  表2  2014年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分行业年平均工资

                                                                                                                            单位:元,%

行业

2013年

2014年

名义增长率

总计

37020

41295

11.5 

农、林、牧、渔业

26113

30202

15.7 

采矿业

30082

34365

14.2 

制造业

35728

39618

10.9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21771

30323

39.3 

建筑业

37402

41357

10.6 

批发和零售业

40975

40080

-2.2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41179

58671

42.5 

住宿和餐饮业

29427

32632

10.9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2003

68948

11.2 

金融业

37280

47666

27.9 

房地产业

39644

44175

11.4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1567

46864

12.7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54200

70425

29.9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5311

40456

14.6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30573

34844

14.0 

教育

37522

36296

-3.3 

卫生和社会工作

47771

45162

-5.5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2705

40322

23.3 

 

 

  附注:

  1.指标解释

  (1)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是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

  (2)工资总额: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房费、水费、电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

  工资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工资总额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四部分组成。工资总额不包括病假、事假等情况的扣款。

  基本工资也可称为标准工资、合同工资、谈判工资。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支付给本单位在岗职工的按照法定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工作的劳动报酬。各单位给个人确定的底薪可作为基本工资。包括工龄工资(年功工资)。基本工资不含定时、定额发放的各种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也不包括补发的上一季度或上一年度的基础工资。

  绩效工资也可称为效益工资、业绩工资。指根据本单位利润增长和工作业绩定期支付给本单位在岗职工的奖金;支付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具体包括:值加班工资、绩效奖金(如年度、季度、月度等)、全勤奖、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和其他名目的奖金;以及某工作事项完成后的提成工资、年底双薪等。但不包括入股分红、股权激励兑现的钱和各种资本性收益。

  工资性津贴和补贴指本单位制定的员工相关工资政策中,为补偿本单位在岗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的津贴,以及为保证其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而支付的物价补贴。具体包括:补偿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如:过节费、通讯补贴、交通补贴、不休假补贴、无食堂补贴、单位发的可自行支配的住房补贴以及为员工缴纳的各种商业性保险等。上述各种项目既包括货币性质的,也包括实物性质的以及各种形式的充值卡、购物卡(券)等。

  其他工资指上述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三类工资均不能包括的发给在岗职工的工资,如补发上一年度的工资等。

  (3)平均工资:是指在报告期内单位发放工资的人均水平。计算公式为:

  

  2.统计范围

  根据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在工资统计调查中的私营法人单位主要是指:在内资法人单位中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是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是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城镇私营单位工资统计全省共抽样调查6.1万家单位,调查从业人员人数636万人。

  3.调查方法

  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和《劳动工资统计调查制度》,城镇私营单位工资统计采用全面调查和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

  4.珠三角、东翼、西翼和山区划分方法

  珠三角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东莞、中山、惠州和肇庆。

  东翼包括:汕头、汕尾、潮州和揭阳。

  西翼包括:湛江、茂名和阳江。

  山区包括:韶关、河源、梅州、清远和云浮。

  5.行业分类标准

  工资统计的行业分类标准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执行。

  6.由于城镇私营单位的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业,主要是一些小的区域性行业协会,如寺庙管理委员会、种植养殖协会等,调查样本量小,代表性不足,故未在表中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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