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培丰非法采矿案一审宣判 曾致9人井下中毒身亡

16.04.2016  12:10

  中新网用定4月15日电 (张丽华)15日,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对备受瞩目的培丰“6.27”非法采矿案六名涉事人员作出一审判决,百余名群众到场旁听。涉事矿主、前永定区人大代表沈某中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5万元,其余五名涉案被告人李某根、李某贵、李某元、郑某均、沈某昌均以同样罪名被判处三年八个月至一年不等刑期,并处3.2万元至2.5万元不等罚金。

  2007年以来,沈某中、李某根、李某贵、李某元等四人在永定区培丰镇文东村无证开采煤矿,至2012年因发生安全事故后进行扩股,新入股了股东郑某才(另案处理)、郑某德(另案处理)。扩股后该煤矿对各股东职责进行调整,由沈某中、郑某才负责井下生产,李某贵、郑某德负责管理地面和销售煤炭,并先后聘请了沈某昌、郑某均担任该矿的管理员,由包工头钟某根(已死亡)组织工人进行生产。期间,国土部门及培丰镇政府多次责令停止非法开采,但该煤矿仍继续进行非法采矿。

  2015年6月27日上午7时许,包工头钟某根组织曾某火、邱某安等工人到该煤矿井下抽水、维修巷道,沈某昌一并下井烤数控箱。因井下空气不好,一氧化碳浓度高,沈某昌及另外两名工人先后安全出井,而钟某根等九人被困井下,经组织施救无果,造成钟某根等九人死亡。经鉴定,九人均系因一氧化碳中毒而死。

  案发后,沈某中、李某根、沈某昌、郑某均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5年10月9日,李某贵、李某元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调解委员会调解,遇难工人的家属与该煤矿的委托代理人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遇难工人的经济损失,部分遇难工人家属出具谅解书对该矿矿主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中、李某根、李某贵、李某元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且造成九人死亡,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沈某昌、郑某均明知煤矿无证开采情况而受雇管理该煤矿,且造成九人死亡,情节特别严重。以上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其中沈某中、李某根、沈某昌、郑某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而李某贵、李某元存在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作为煤矿股东的沈某中、李某根、李某贵、李某元的行为得到了部分遇难工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沈某昌、郑某均是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