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期中期满考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27.10.2016  20:03

粤教师函〔2016〕108号

 

各普通高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强师工程”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的意见》精神,2012年起我省开始实施“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每两年遴选1000名左右的校级、省级、国家级培养对象,以4年为一个周期进行重点培养。项目的实施,有力地促进了一大批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健康成长,对加快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促进我省高等教育快速发展,起到了很好的带动和示范作用。

根据我省“十三五”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总体规划,经研究,自2016年起不再开展“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的遴选工作,待2014年遴选的培养对象于2018年底完成培养后,“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将整体结束。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粤教师〔2012〕1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要求,现就做好“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期中期满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一) 期满考核对象:2012年遴选确定的“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第七批国家级、省级、校级培养对象(名单见粤教师函〔2012〕118号)。

(二) 期中考核对象:2014年遴选确定的“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第八批国家级、省级、校级培养对象(名单见粤教师函〔2014〕119号)。

二、考核内容

期满考核主要对照培养协议内容和培养目标,考核培养对象的师德师风、教学科研、学术梯队、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取得的成绩,特别是取得的突破或创新成果。期满考核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内容及标准详见《实施办法》)。

期中考核主要侧重师德表现和教学科研工作进展情况。师德表现良好,按学校规定和培养协议内容正常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为合格;若有师德不端、学术不端、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以及违纪、违法等行为之一的,为不合格。期中考核不合格的,不列入继续培养对象。

三、考核方式

期中期满考核,由培养对象所在学校负责组织组织完成。各有关学校按照《实施办法》制定考核方案,组织成立同行专家考核小组(校外专家占考核小组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对期中期满培养对象进行考核。考核方案报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备案。

四、考核程序

(一) 个人填写总结报告。期满培养对象按要求填写《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期满总结表》(附件1),期中考核人员按要求填写《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期中总结简表》(附件2),准备相关佐证材料,并提交学校。

(二) 学校考核。学校组织成立同行专家考核小组,根据培养对象提交的材料,对培养对象期中期满有关情况进行考核。有条件的学校,可设置个人陈述、答辩等有利于进一步做好考核工作的环节。

(三) 评定考核结果。根据同行专家考核小组考核意见,确定考核对象的考核结果。对期满考核对象,确定考核等级;对期中考核对象,提出是否续聘的意见。

五、有关要求

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是我省高校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培养造就高层次人才的重要抓手,是促进中青年骨干教师快速成长、脱颖而出的重要途径。各有关高校要高度重视并做好培养对象的过程管理和期中期满考核工作。考核结束后,学校要汇总本校所有培养对象的考核结果及有关成果,填写《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期满考核情况表》(附件3)和《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培养期满成果统计表》(附件4),并形成学校开展“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工作的总结材料。

各有关高校请于12月16日前将工作总结材料和考核材料纸质版报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1706室,扫描版发送至[email protected](邮件主题注明“‘千百十工程’考核材料—XX学校”)。材料报送要求详见附件5。

联系人:魏长松,杨肖尤;联系电话:020—37626971。

 

通知附件.zip

 

 

广东省教育厅         

2016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