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培训费起争执 学学校拒为学生迁户

09.10.2015  10:27
原籍湖北的小康(化名)打网球有天赋,被珠海体育运动学校相中后将户口迁入珠海,悉心培养后多次在全国比赛获奖,不料双方因培训费用、奖励奖金等问题起争执。

  原籍湖北的小康(化名)打网球有天赋,被珠海体育运动学校相中后将户口迁入珠海,悉心培养后多次在全国比赛获奖,不料双方因培训费用、奖励奖金等问题起争执,小康想回原籍,但体校却拒绝提供其户口卡。经香洲区法院审理,日前法院判令体校返还小康同学的户口卡,并协助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学生:侵害合法权益

  15岁的小康原籍湖北武汉,自幼学习网球,多次参加全国、省、市比赛并取得较好成绩。2011年7月,珠海某体育运动学校相中了小康,向其提议将户口迁至珠海,以后代表珠海参加比赛,根据比赛成绩可获得相应奖金。经双方协商,小康的监护人于2011年12月将他的户口迁至该体校集体户口内。小康平时在省队训练,有赛事即代表该体校参加比赛,2012年至2013年期间小康多次参加全国青少年网球比赛并获得好成绩,先后获得9枚金牌,但之后双方产生了分歧,小康的监护人认为体校未能履行当初口头承诺的相应经济奖励,对于小康的运动损伤也不积极治疗。

  2013年5月,小康拟回原籍上学,其监护人与体校多次协商,体校均以“参加比赛及训练支出数万元费用,若转校需监护人赔偿”为由,不提供户口卡,拒绝协助小康将户口迁回原籍。小康认为体校的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妨碍了其对户口卡的正常使用及在家乡入学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体校返还其常住人口户口卡并协助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体校:相关费用未结清

  珠海体校辩称,2011年底,体校提供户口指标供小康入户至珠海,并且安排他到广东省网球队参加日常训练,为其提供专业系统的训练指导及齐备完善的训练条件。基于体校的悉心栽培,小康的专业水平突飞猛进,多次参加比赛获得好成绩。后来小康在未告知体校的情况下违反双方约定及体校的相关规定,擅自离开不再代表珠海参加比赛。该体校称,小康执意离开是因为有第三方向其发出了转入即给予高额费用的邀请,其为实现自身经济利益而选择单方离开。小康的擅自离开严重损害了体校的利益,被引进后,小康日常培训的支出、生活费用、参加比赛的费用均由体校承担,体校为此花费了3万多元,小康擅自离开属于违约行为,损害了体校的利益,其对体校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比赛费用、生活费用等应予赔偿。

   判决

  法院:户籍权益不容侵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户籍是我国当前进行人口管理的重要制度,影响人们工作和生活的很多方面。在符合户籍管理制度的前提下,个人有权利选择自己的户籍所在地。体校并不具备户籍管理的行政职能,无权限制小康进行户口迁移,小康要求将户籍迁出体校集体户口不违反我国户籍管理制度,体校有义务予以协助。现体校阻碍小康将户口迁出,妨碍了小康读书、就业等权利的实现,间接侵害了小康的人身自由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小康要求体校提供户口本,配合其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体校关于小康基于何种原因要求将户口迁出,引进过程中体校是否支出了培训费用及相关费用如何结算等问题,均不是体校拒绝配合小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法定理由,法院不予采纳。据此,法院判令该体校限期返还小康常住人口户口卡,并协助其办理户口迁出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