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受害者缺“救命钱”基金垫付72小时不封顶

20.05.2014  12:34
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办成立,适用于三类交通事故受害人 摘要:交通肇事后逃逸,伤者不再求救无门。昨日下午,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办公室在红十字会举行揭牌仪式,在珠海行政辖区内发生的三类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可向基金会提出申请,基金会将为其垫付自抢救之日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

        南都讯  记者汪雯 交通肇事后逃逸,伤者不再求救无门。昨日下午,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办公室在红十字会举行揭牌仪式,在珠海行政辖区内发生的三类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可向基金会提出申请,基金会将为其垫付自抢救之日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

        肇事者跑了 可申请救助

        据悉,此项救助基金属于公益性专用基金,来源包括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划拨的专用资金、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市机动车号牌拍卖资金扣除竞价发放的有关成本及退费支出后全额纳入市救助基金、社会捐款等。

        符合以下三种情况的交通事故受害者,可向基金会提出申请:1、肇事司机只购买了交强险,未购买商业险,但抢救费用超出了交强险的责任限额;2、肇事机动车未参保交强险;3、交通肇事后司机驾车逃逸。一旦获得基金会审批,这部分受害人的人身伤亡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可由基金会垫付。

        72小时内抢救费直接垫付

        记者了解到,对于符合条件且审批通过的伤者,基金会将垫付自抢救之日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这期间的费用不封顶。若伤者经抢救后在72小时内病情稳定的,病情稳定后的费用则按照正常渠道解决;若抢救时间超过72小时但不超过7日,个人抢救费用不超过6万元,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在申请结算前,应将费用申领资料报市卫生局审核;若抢救时间超过7日,或个人抢救费用超过6万元,抢救费除经市卫生局审核外,还需由市基金会举行联席会议审核;受害者若在事故中死亡,亲属可向基金会提出丧葬费垫付申请。

        此外,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或残疾,受害人及其家庭未得到事故损害赔偿或仅得到少量赔偿,致使受害人家庭经济困难需要救助的,经基金会审批并报联席会议通过后,可给予受害人家庭一次性困难救助,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