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基金建"预防机制"单位不办社保要担法律责任

01.04.2016  10:10

(记者刘宇雄 吴瑕 通讯员 任宣 粤仁宣)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昨日上午在广州闭幕。省人大常委会主任黄龙云出席会议,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广宁主持会议,副主任周天鸿、陈小川、陈继兴、黄业斌、刘悦伦,秘书长陈逸葵出席会议。副省长蓝佛安,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洪式权,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金波等列席。

会议表决通过《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的决定以及关于批准《惠州市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的决定。会议还表决通过关于批准《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等决定,以及一系列人事任免事项。

社保基金监督条例7月1日实施

会议表决通过的《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将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8章71条,较2004年原条例(20条)有较大的扩充。

据悉,《条例》所称社会保险基金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依法筹集并应当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

条例》完善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承办社会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单位和个人行为的规范内容,对常见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以增强警示作用。

条例》专设一章“预防机制”,严格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和三方对账机制,加强对基金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通过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强化警示作用;加强社会保险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实现信息共享与互通,避免因信息更新滞后造成社会保险基金的损失;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评估制度,及时发现基金风险隐患并积极作出应对;完善政策效果评估,避免因政策因素,对社会保险基金带来损失。

条例》明确了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规定了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财政部门、经办机构、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内容;明确了各类欺诈、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和骗取、侵占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法律责任。通过明确和强化各类侵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行为的情形及其法律责任,提高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震慑力,更好地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