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猎狐” 广东4个月擒42人
广东省公安厅昨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猎狐2014”专项行动战果。今年7月22日,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启动这项缉捕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的行动。记者在发布会上获悉,截至11月20日,广东省公安机关共从美国、日本、加拿大、泰国、马来西亚、埃及以及香港、澳门和台湾等16个国家和地区,抓获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42名(其中,缉捕27名,劝返15名),协助外省警方抓获境外逃犯9名。在上述被抓获的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中,涉案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14名,潜逃十年以上的6名,涉及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1名。
四途径追逃
据省公安厅经侦局办案民警介绍,目前,广东省经济犯罪嫌疑人外逃的目的地主要是澳大利亚、加拿大、美国、欧洲和东南亚。当前的公安机关海外追逃一般有四种方式:引渡、遣返、异地追诉和劝返。
●引渡:海外追逃最主要的司法合作方式。
截至今年7月底,中国已与38个国家缔结双边引渡条约,其中大部分是发展中国家。据介绍,引渡易受政治影响,其处理时间长、手续繁琐,而且面临很多限制。由于外逃人员的目的地多为美、澳、加等与我国没有引渡协议的发达国家,所以,广东公安机关在追捕经济犯罪嫌疑人外逃时,通过引渡手段回国要克服很多困难。
●遣返:通常是以违反移民法规为由,将经济犯罪嫌疑人作为非法移民遣返回国。
今年9月12日,涉嫌非法集资5亿余人民币的赵某银、左某楼2名嫌疑人,被马来西亚移民局以非法入境罪名遣返回国。据悉,为争取马来西亚将赵某银、左某楼遣返回国,广东警方前后花了近4个月的时间和努力。
●异地追诉:引渡的另一种替代手段,由中国主管机关向逃犯躲藏地国家的司法机关提供该逃犯触犯该外国法律的犯罪证据,由该外国司法机关依据本国法律对其实行缉捕和追诉。
在对中国银行开平支行特大贪污案逃犯余某东、许某凡和许某俊的追逃过程中,异地追诉就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该案耗时长达数年,这非常考验公安机关的追逃能力。
●劝返:说服外逃人员自愿回国投案。
据悉,引渡、遣返、异地追诉等形式,其处理时间长、手续繁琐,而且面临很多限制,相比之下,劝返则更加高效。
从原则上来说,所有外逃人员都是警方的劝投对象,尤其是那些在国外生活状况并不理想的逃犯,投案自首是他们最好的选择。
从全国范围来看,有些地方劝返的效果比引渡、遣返、异地追诉更好。但广东情况比较特殊,“捕”的比“劝”的多(缉捕27名,劝返15名)。由于广东大部分经济犯罪逃犯外逃之后,又想方设法回到国内,在回国的过程中或是回国之后,广东警方将其抓捕归案的人数比较可观。
广东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特点
多经港澳“走路” 辗转多次后面临人钱去向不明的尴尬
如今,出入境越来越方便,客观上为逃犯外逃创造了便利条件。广东由于濒临港澳,逃犯往往将其作为跳板,潜逃到其他国家和地区,目前广东境外追逃的目标人物,有数十名是经由香港和澳门出镜的,多次辗转之后,他们的人和资金的去向都是个问题!
追逃难!追赃更难!
追逃最大的难点是什么?面对这个问题,办案民警坦言,追逃是一个全球性的难题,司法合作是最大的制约。目前,虽然中国人足迹遍及世界各地,中国经贸往来覆盖全球,但是,世界上已经与中国达成相关刑事司法协助的国家还不多,能够协助缉捕并能顺利引渡的案例也不多,同时还涉及不同国家的司法体系之间的巨大差异,境外追逃工作仍然面临很大的挑战。
今年3月,中山市一纳税大户,某家用电器厂被爆出老板李某失踪跑路。有知情人表示,李某全家均移民澳大利亚,跑路之前,李某涉嫌骗取了6家银行共数亿的银行贷款,另外还拖欠数以亿计的供货款和高利贷。据悉,李某五年前就通过香港方面把钱转到澳大利亚,获得了移民身份。案发后,澳大利亚方面表示,愿意启动反洗钱程序,但前提是,中国方面必须提供李某的洗钱证据。
但在我国,只有涉毒、涉恐、涉黑、涉贪、走私等犯罪案例中才会启动反洗钱,一方面,新《刑法》确定的洗钱的上游犯罪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的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对象和范围明显偏窄。
而在澳大利亚看来,李某与银行间的贷款和供货商之间的货款问题,均属于民事经济纠纷,启动不了反洗钱程序,只能以正常的投资来处理李某的移民问题。而广东的经济犯罪逃犯,往往选择通过香港将资金转移出去,中国内地警方要取证非常难,境外银行往往以保护客户隐私为由,不予配合。李某携款外逃后,在目前的这种困局下,中国警方也无法提供洗钱证据。
能追回多少赃款?
跨国追捕经济犯罪嫌疑人,不仅要追逃,也要追赃。那么,到底能追回多少赃款呢?据介绍,对于被没收资产的最后处置,分享是国际惯例。美国、欧盟、新加坡等国都与其他国家签署了类似协议。据悉,在美国,分享被没收资产的比例取决于美国司法机构在执法合作中做出的“贡献”——重大协助分享比例为50%~80%,较大协助分享比例为40%~50%,提供便利分享比例通常在40%以下。而我国与美国方面的相关协议已有意向,但还没签署。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澳大利亚《犯罪收益追缴法》中有“资产分享”的规定,根据该法规,在帮助其他国家成功追缴资产后,澳方有权对被没收的资产实行分享。不过,澳大利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被没收资产的分享比例,分享额度取决于很多因素,如请求国提供证据材料的分量、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等。
“被没收资产的最后处置前提是,中国警方提供犯罪证据!”办案民警表示,如果赃款是通过洗钱方式转移到国外,那么首先就要确认这些赃款是犯罪所得,而且是发生在中国的商业犯罪。这些材料需要中方来提供,如果不提供这些材料,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已经在澳大利亚购置了房产,按照澳大利亚法律做了房产登记,澳方就会认为这些资产是合法所得,就不能随便没收这些房产。只有中方提供证据,证明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购置房产的资金来源于违法犯罪行为,澳方才能采取法律措施。
对于这些没有司法合作协议的移民国家,这些国家的做法就是耗,耗到资金所剩无几时才启动相关的司法程序。“就算有一天把李某从澳大利亚追回来了,那也是李某在澳大利亚把钱花得差不多的时候!”办案民警表示,动辄上亿的账款都是香馍馍。如原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余某东案,其在1993年至2001年间伙同其前任行长许某凡、许某俊等人贪污挪用巨额公款,总额4亿多美元,而最终追赃追回来的却只占很小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