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复制推广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首批改革创新经验的通知

24.12.2015  11:07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复制推广中国(广东)

自由贸易试验区首批改革创新经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设立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广东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在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和促进内地与港澳深度合作的重要举措。广东自贸试验区成立以来,省有关单位以制度创新为核心,率先挖掘改革潜力,破解改革难题,在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探索管理模式创新、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等方面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创新成果。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将在全省范围内复制推广广东自贸试验区首批改革创新经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可复制推广的主要内容

  (一)在全省范围内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23项)。
  1.投资便利化领域(9项):建立“一口受理,同步审批”的“一站式”服务模式、在实施企业登记注册“三证合一”的基础上实行“多证合一”、制订行政违法行为提示清单、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互联网+”税收服务、国地税联合办税、税务网上区域通办、税银合作“税融通”、网上申领普通发票速递免费配送。
  2.贸易便利化领域(13项):国际转运自助通关新模式、加工贸易手册管理全程信息化改革、海关原产地管理改革、征免税证明无纸化改革、企业注册登记业务“关区通办”、跨境电商商品溯源平台、进口食品快速放行模式、进口酒类分类管理、检验检疫原产地签证清单管理、入境维修“1+2+3”监管模式、进境动物检疫许可流程再造、检验检疫无缝对接内陆“无水港”、建立检验检疫“电子证书”模式。
  3.金融创新领域(1项):跨境支付工具创新。
  (二)在全省相关范围内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4项)。
  1.在全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2项):陆路跨境快速通关、国际中转食品监管。
  2.在广州、深圳、珠海市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2项):自贸试验区港区一体化运作、小规模纳税人简并征期。
   二、高度重视推广工作

  复制推广广东自贸试验区首批改革创新经验,是我省抢抓战略机遇,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全面提升对外开放水平的强有力保障。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上来,认真做好相关改革创新经验的复制推广工作,逐步构建与开放型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新体制、新模式,促进国际国内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深度融合,加快培育国际竞争新优势。
   三、加强组织实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将推广广东自贸试验区可复制改革创新经验作为本单位重点工作,进一步加强督促指导,建立健全省市联动、部门配合、责任明确的复制推广工作机制,推动有关改革试点经验尽快落地实施。省各有关单位要抓紧制订复制推广工作方案,明确具体任务、时间节点和可检验的成果形式;要根据各地实际进行分类指导,并加大组织实施力度,有序推进各项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牵头协调各地、各部门定期对广东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经验的复制推广效果进行检查评估,并加快探索形成更多可复制推广经验,为全省乃至全国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提供示范和借鉴;要积极协调解决相关改革创新经验复制推广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


  附件: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首批可复制推广改革创新经验任务分工表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