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冠斌:外企应学会适应中国反垄断态度
中国有关部门近期对多家汽车、通信、科技等跨国企业发起了密集的反垄断调查。日前,中国欧盟商会公开发表声明,称中国官方强硬的调查方式对于部分外资企业来说似乎并不公平。但声明中涉及的若干事实,基于我作为律师的行业经验,却有不同的看法。
比如对执法程序的质疑,大可不必过于担心。中国的反垄断执法虽然起步时间较短,但关于执法程序的规定还是比较明确和严谨,比如国家发改委的《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国家工商总局的《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尤其是,中国的行政执法同样要受到司法权力的监督,《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在中国已经成熟实施多年。假定反垄断执法机构果真简单粗暴,存在程序问题或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问题,被处罚企业完全有权利到法院去起诉执法机构。然而,从目前公开的处罚案件来看,还没有任何一家企业起诉到了法院。至于某些企业反映的不要对调查者提出质疑、不得在调查过程(不是审讯环节)中雇佣律师等等,应该是早就被官方辟谣的“虚假旧闻”了。
某些跨国公司所谓针对性执法的质疑,则是因为其对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坚决态度和执法的常态化在心理上不适应。某些企业强调,对类似行为国外执法机构没有调查,同时,很多存在类似行为的中国企业则没有被调查。这些泛泛之语可谓一叶障目。
首先,由于中国反垄断司法实践起步较晚,导致某些公司在中国的经营模式独立于其在欧盟、北美的行为模式,在他国没有违法行为不等于在中国没有违法的行径,相信某些被调查对象对此心知肚明。其次,即使是同样的行为模式,对不同法域的竞争环境及消费者损害的程度也不尽相同,导致不同国家反垄断机构对类似违法行为的关注度有所区别。中国制造业占全球比重已经超过1/3,手机产量占全球出货量70.6%,彩电产量超过60%,新车销售量超过25%,这些来源于公开渠道的数据可以充分说明某些垄断行为对中国产业竞争环境的影响度,也就决定了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关注度。再次,目前公开的一些调查案件,比如涉及知识产权滥用的案件,其实是全球执法机构在共同探讨摸索的课题,实无现成经验可以照搬。至于针对外企执法而忽略存在同样问题的中国企业之说,在事实上不成立。况且,任何国家的机构执法资源都是有限的,调查总有先来后到、轻重缓急。但只要你实施了垄断行为而不整改,下一个被查处的可能就是你。
其实,我很赞同声明中的第一句话,“中国欧盟商会始终认为《反垄断法》的有效执行将有益于中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我愿意补充的是,没有这些反垄断执法者的勇气,就不会有中国反垄断执法目前的格局,因为万事开头难,他们需要被鼓励。
某些跨国公司所谓针对性执法的质疑,则是因为其对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坚决态度和执法的常态化在心理上不适应。只要你实施了垄断行为而不整改,下一个被查处的可能就是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