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全面”变“有限”
长期以来,基于维护经济安全、保障公共利益、市场准入和资本项目管理等因素,我国对外商投资项目全部实行核准制。在新形势下,新《办法》改革了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方式,改为有限核准和普遍备案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同时,在准入管理上对外商投资探索试行国民待遇
本报北京5月25日讯 记者吉蕾蕾报道:为进一步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发布《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并宣布自6月17日起施行。2004年10月9日发布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据了解,原《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实施9年多来,在规范项目管理、加强宏观调控、完善投资环境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及开放型经济体系的日益完善,外商对华投资出现新特点。
长期以来,我国对外商投资项目全部实行核准制,政府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保障公共利益、市场准入和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办法》改革了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方式,将外商投资项目由全面核准改为有限核准和普遍备案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同时,《办法》在准入管理上对外商投资探索试行国民待遇,即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鼓励类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外,其余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方式与内资项目一致。从准入管理的程序和要求方面看,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在申报材料、核准条件及程序等方面的要求与内资项目也基本一致。
《办法》还强调,要进一步简化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内容和程序,突出企业主体地位。从项目管理框架看,《办法》规定所有需要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均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部分原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也改由地方政府负责,绝大多数外商投资项目将实现属地化管理。同时,对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条件也进行了大量简化,不再对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应由企业自主决策的内容进行审查,赋予企业投资自主权,努力提高外商投资便利化水平。
此外,《办法》还就政府规范自身、服务企业,进一步体现转变职能、转变作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强化国家安全审查,坚持依法行政,明确管理责任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