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获赔40多万 30多万被律师挪用

16.10.2014  09:40

  官司获赔40多万 30多万被律师挪用

  当事人状告律师获准,但附带诉讼律师事务所却未获支持,目前当事人仍在上诉

   东莞时间网讯 好不容易维权成功,本指望能拿回应得的赔偿款30.9万元,结果,钱却被无良律师拿走挪用了,急着用钱的当事人,只好把律师和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一同告上法庭。近日,市第一人民法院东城人民法庭审结此案,判令盗款律师刘某喜赔偿原告应得的赔偿金及利息,但未支持原告向律所追究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案件回顾

  律师挪用38万元赔偿款成被告

  2006年10月28日,原告刘某峰与被告东莞市某明律师事务所签订一份《诉讼代理合同》,约定某明律所接受原告委托,代理原告遭遇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某明律所指派陈某栋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参与上述案件的调解或诉讼,律师费900元 8%风险,办案费100元,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至本案判决或调解终结日止。该合同签订后,刘某峰向某明律师事务所支付了律师服务费900元。

  2007年9月13日,该案胜诉,原东莞市人民法院判令原告刘某峰可获得共计422561.79元的赔偿金。

  随后,刘某峰等共同公证委托陈某栋、刘某喜办理该案的赔偿款划款事务。该授权委托有效期自委托书被公证之日起,至本案赔偿款划拨到指定账户之日止。

  2008年11月20日,案涉赔偿款分期全部到账,但是律师刘某喜却挪用已到案涉账户的赔偿款38万元未还。急着要回自己钱的刘某峰家人多次与刘某喜协商,只讨回了部分赔偿金,仍有30.9万未归还原告,经两次签订还款协议,仍未拿回这笔钱。更意外的是,之后,刘某峰及家人竟再也联系不上刘某喜。无奈之下,刘某峰只好将律师及其所在律所告上法庭。

  法官说法

  关键:委托律师划款 是双方个体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某峰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与某明律所签订《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后,某明律所指派陈某栋律师参与了该案诉讼,在该案判决后,某明律所即履行了代理合同之约定全部义务。原告之后公证委托陈某栋、刘某喜划款,系双方之行为,在某明律所未同意或事后追认的情况下,对某明律所不产生约束力。而款项划拨到原告指定账户后,刘某喜私自挪用赔偿款,显属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益,刘某喜应负返还责任。刘某喜事后与原告达成《案件执行款给付协议书》、《还款协议书》,但均未能按照上述约定履行义务,违背诚实信用之原则,是一种悖约行为。

  据此,在被告刘某喜未提供证据以证实还款事实情况下,原告诉求返还款项309500元,未超过被告刘某喜在《还款协议》中确认的欠付款总额,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刘某喜逾期还款,应按协议约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本金260700元的逾期付款利息。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刘某喜支付原告刘某峰、刘某祥欠款309500元及利息,驳回原告刘某峰、刘某祥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