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从民生视角看待“以人查房”

18.08.2014  15:14

苑广阔

  8月1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各级登记机构的信息要纳入统一基础平台,实现信息实时共享。

  “房叔”“房妹”的不断被曝光,强烈刺激了眼球和神经,所以公众才对“以人查房”寄予厚望,背后反映出的,其实是老百姓对反腐倡廉、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朴素心理期待,无可厚非。而从发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看得出,真正能够进行“无条件”以人查房的,还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纪检监督机关等政府职能部门,而作为普通公民个体,《条例》中的规定则是“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这可能会让一些公众感到失望,因为“房叔”“房妹”之所以能够被曝光,从很大程度上说正是“以人查房”的结果。但理性地说,无限制、无条件的“以人查房”也是一把双刃剑,它会在泄露公民个人隐私,侵害公民合法财产权益方面,存在很大的隐患。《条例》规定只有特定权利人才能“以人查房”,正是为了避免这样的弊端和隐患,是可以理解的。而作为普通老百姓,从民生视角来看待和解读“以人查房”更有价值和意义。

  《条例》明确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要小看这句话,其实它将在很多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对维护公民合法权利,限制侵权行为,都将发挥显著作用。比如在现在的离婚案件中,经常出现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向配偶隐瞒和转移不动产的现象,双方离婚的时候必然严重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那么不动产登记后当离婚案件中发生相关争议时,民政局就能马上查询到当事人婚前婚后的不动产详细数据,既维护了一方的合法权益,避免财产侵害行为的发生,同时大大也提高了民政部门或法院的办事效率。

  在一些债权债务案件中,“以房查人”的作用更加明显。债权债务案件中的“执行难”不但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是各地各级法院倍感头疼的一个问题,而导致“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无法准确锁定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这其中当然就包括不动产。现在有了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全国联网,不管是债权人还是法院执行部门,都可以“以人查房”,顺藤摸瓜,锁定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

  由此可见,对绝大多数的普通老百姓而言,从民生视角来解读“以人查房”,其价值和意义无疑更大。我们也应该学会利用“以人查房”,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