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七成车祸因未礼让行人 20多岁男性是肇事主力

21.04.2015  11:15

市第三人民法院发布今年第一季度交通肇事犯罪“微分析”

近七成车祸原因是“未礼让行人”

东莞时间网讯 4月20日,市第三人民法院分析辖区内2015年第一季度受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33宗,已作出判决19宗,其中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2人,被判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13人,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4人,其中被执行缓刑6人,已判决的19宗交通事故共造成17人死亡3人重伤。

法院分析显示,20多岁的男性是交通肇事主力,近七成车祸原因是“未礼让行人”,

案件特点

犯罪主体以20多岁男性为主夜里事故多发

市第三人民法院分析称,以已经判决的19宗案件为例,今年第一季度的交通肇事刑事犯罪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犯罪主体以20-30岁之间的男性为主,占全部人数的四成以上。第一季度受理案件中犯罪主体19人,全部是男性,并无女性司机。其中以20岁-30岁的男性群体居多,约占全部人数的42%;其次为30岁-40岁和40岁-50岁的男性群体,分别约占全部人数的26%和21%,另外是18岁-20岁和50岁以上的男性群体,分别约占5%左右。

二是事故高发的时间为晚20时至凌晨5时。据统计,晚20时至凌晨5时是事故多发时期,占全部案件的42%,其他为下午13时至晚上19时,再次为早上6时至12时。如果以单个时刻计算的话,以深夜24时和下午14时为高发时刻,各占案件总数的15%,其次为晚上20时、早上6时,各占案件总数10%。

三是事故原因多是未礼让行人,占事故原因近七成。事故原因主要为未按规定礼让行人13起,占事故原因的68%;其次为酒后驾驶5起,占事故原因26%;其他原因包括违反信号灯、超速行驶、倒车不慎等。

四是受害人多为通行马路的行人占九成。多数受害人是正在通行马路的行人(包括骑自行车的2人)共18人,占90%,小部分是骑摩托车相撞致死2宗,占10%。

五是肇事车辆多为小型客车。肇事车辆多为小型客车8辆占42%,其次为货车5辆、摩托车4辆、重型牵引车1辆、重型货车1辆。

六是犯罪主观表现为过失,积极赔偿损失争取受害人家属谅解。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罪犯主观上恶性不大,多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疏忽大意造成严重后果,事故发生后能主动报案,并积极赔偿损失,争取受害人家属谅解。有11宗案件赔偿受害人家属,取得家属谅解,希望从轻惩处。

据了解,市第三人民法院2012年至今共受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467宗,其中2012年受理交通肇事案件141宗,2013年交通肇事案件146宗,2014年受理交通肇事案件147宗,该类型案件呈现稳步上涨趋势。

法院建议

司机应尊重交通规则

遇到事故要理性处理

面对日益增长的交通肇事案件,市第三人民法院建议:

一是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车。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遵守信号灯指示,礼让行人,做到“宁停三分,不强一秒”。路途保持平和的心态,遇到堵车不急不躁。牢记“驾车不饮酒,酒后不驾车”的铁律,不存侥幸心理。驾驶过程中注意力高度集中,改变行车过程中接打电话等陋习。虽然这些调研的案件中并未发现因为灯光问题直接引发的交通事故,但有多起案件的车辆经过检验,灯光系统主要技术安全部件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存在着安全隐患,如使用不当,极容易引发交通事故。灯光的安全及使用值得引起重视。

二是遇到交通事故后,应理性处理。案发后,主动报警,积极抢救伤者,千万不能存在侥幸心理一逃了之。事发后,主动向受害者家属赔偿损失,争取受害人家属谅解。根据《刑法》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肇事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逃逸是交通肇事罪刑罚的加重情节,案发后要主动投案自首,争取法律宽大处理。另外,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是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情形,肇事司机案发后应积极争取受害人家属的谅解。

三是有关部门加大查处惩处力度。通过查处、曝光、移送司法机关等系列手段形成安全驾驶教育的高压态势。

典型案例

案件1:  男子酒后无证驾车撞人逃逸获刑4年

2014年9月25日零时10分,22岁男子张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未悬挂号牌的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常平镇田尾村往沙湖口村方向行驶,途经常平镇田尾村路段时,该车车头与横过马路的被害人李昀(化名,58岁)身体发生碰撞,造成李昀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张某驾车逃离现场。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张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4年10月16日,张某在桥头镇禾坑村被抓获。

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依法认定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案件2:  倒车不慎撞死人被判刑1年

2014年4月,22岁男子石某购买一辆解放牌轻型自卸货车用于私营运输。同年6月21日9时许,石某驾驶该车前去塘厦镇石潭浦某楼盘工地拉货,在倒车过程中与在此施工的被害人李福(化名)发生碰撞,造成李福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交警认定,石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石某向市交警支队塘厦大队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石某向被害人家属赔偿4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依法认定石某犯交通肇事罪,考虑石某主动到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石某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最终判处石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件3:男子醉酒驾驶摩托车撞货车致人重伤

2014年9月27日4时49分,30岁男子王某酒后无证驾驶一无号牌二轮男装摩托车,搭载被害人黄兵(化名),在清溪镇香芒路广发银行路段从右至左变换车道横过马路时,与宋某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导致王某、黄兵二人倒地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兵为重伤二级。

经检验鉴定,王某在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4.75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宋某负次要责任,黄兵无责任。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醉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二级,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案件4:  牵引车违反信号灯撞死3岁女童

2014年9月18日晚6时许,董某驾驶中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某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由常平往大朗方向行使,途经常平镇朗路金美路口路段时,因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与穿过马路的三岁女童发生碰撞,造成该女童当场死亡。事后,董某留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交警部门认定,董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董某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造成穿越人行横道的行人当场死亡,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