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管局将加强管理多种与噪声污染相关的违法行为

16.08.2018  08:22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龙成柳)工地施工造成噪声污染的问题困扰着一些市民。记者昨日从市城管局获悉,根据《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严重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判定标准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连续6个月内2次以上(含)重复实施“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等43种违法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信息,属于严重失信行政处罚信息。这些信息将被上传到市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公开公示,公示期为3年。

  为建立健全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严重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判定、报送(上传)公示机制,全面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市城管局起草了该《征求意见稿》。

   行政处罚信息涉及

  多种噪声污染行为

  根据《征求意见稿》,在东莞行政区域范围内,连续6个月内2次以上(含)重复实施43种违法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信息,属于严重失信行政处罚信息。

  其中,多种与噪声污染相关的违法行为被列入其中,包括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在中午和夜间在住宅区、居民集中区、文教区和疗养区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室内装修、家具加工等活动1个小时以上的;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区域和疗养区以及群众娱乐、集会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和广播宣传车,时间在1个小时以上的;未经环保部门批准,在城市(或镇街、园区)市区内,建筑施工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或者作业时间超出每日7时至12时、14时至20时的。

  此外,43种违法行为还包括在公共场所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生活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不按规定擅自随意倾倒、填埋、堆放或处置生活垃圾的,污染面积达5平方米(或体积达2.5立方米)以上的;未取得服务许可证,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的;未经核准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在饮用水源、河道取水口附近抛弃、倾倒生活垃圾、有毒有害废弃物,造成饮用水源或环境污染,情节特别严重的行政处罚信息等。

   严重失信行政处罚信息将公示3年

  《征求意见稿》强调,行政处罚信息区分为一般行政处罚信息、严重失信行政处罚信息。一般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1年,严重失信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为3年。涉及严重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不予信用修复,公示期限内不得撤下。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外,综合执法支队、各城管分局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分别报支队或城管分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将行政处罚信息上传到市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开公示。据了解,市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是涉及环保、交通、工商、税务等多部门的全市统一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