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车撞伤后想多获赔偿 找熟人出具假劳动合同

27.05.2015  10:37

法院调查后认定原告李某作伪证,妨碍司法,对其罚款8000元

东莞时间网讯 45岁的李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向东莞市第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张某、某保险公司支付其住院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14万余元。为获得更多赔偿,李某甚至伪造证据。法院调查后认定李某作伪证的事实,对李某作出罚款8000元的处罚。

为多获赔偿找熟人

出具假劳动合同与工资表

2014年7月1日21时30分许,在东坑镇小塘村立塘路口,被告张某驾驶的小轿车与原告李某骑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当日,李某被送往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李某的损伤构成两个十级伤残。随后,李某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其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住院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精神损失费及交通住宿费用等,共计140875.11元。

由于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的赔偿标准,是根据受害人的工资标准以及受害人户籍是农村还是城镇、结合是否在东莞市居住满一年以上且有固定工作等因素综合确定,标准不同,赔偿金数额也存在差异。原告李某为农业户口。为了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他提交了东坑镇某村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东坑某五金加工厂的劳动合同、工资表、企业营业执照、银行存款流水清单等证据,拟证明李某已在东莞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并有固定收入。

因妨碍司法

原告被罚8000元

市第三人民法院调查发现,李某从未在上述东坑某五金加工厂上班,案涉工资表及劳动合同上的公章,均是该五金厂股东之一周某加盖的,因为周某与李某的关系较好,周某就提供给他这些证明。而李某也当庭承认,劳动合同及工资表是找熟人要来的,其本人并未在该厂上班。

市第三人民法院经过调查,认为原告李某从未在东莞市东坑某五金加工厂上班,但其向法院提交伪造的劳动合同、工资表,其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已经妨碍正常的司法程序,且情节严重。但基于李某认错态度良好,市第三法院最终对其作出罚款8000元的决定。李某认错,依法缴纳了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