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推进家庭农场有序发展

16.03.2015  07:42

  省委农办、省农委课题调研组

  开栏的话

  从今天起,本报理论版推出栏目《理论调查》,就是要通过对全面深化改革生动实践和探索进行深入调研思考,发现普遍性问题,提供建设性意见,促进各项工作科学推进,为贯彻“四个全面”、实现全面小康略尽绵力。

  家庭农场是继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龙头企业之后出现的又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家庭农场是进一步深化农村体制机制改革的引擎

  家庭农场是继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龙头企业之后出现的又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家庭农场是进一步深化农村体制机制改革的引擎。什么是家庭农场、如何发展家庭农场是当下热议的话题。

  从广泛调研后,我们认为,家庭农场是农村户籍家庭以自己承包经营土地等资源为基础,以依法流转稳定获得土地等资源为扩充,通过实行集约化经营方式,运用现代化经营手段,采取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农业生产,且生产专业化、标准化、商品化水平较高,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明显高于当地农业生产平均水平的生产经营主体。其内涵标准应该囊括8个方面:

  以农村家庭为基本单元。家庭农场主应为农村户籍,即本地农村家庭。在尊重农民自愿的情况下,家庭的涵义可以扩大到祖辈、父辈、儿孙辈甚至其他亲属。城市人员、工商资本可以进入农业领域,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开展经营活动,但目前不宜纳入家庭农场范畴。

  以第一产业为基础。以第一产业发展为基础,可以发展产、加、销一体化经营。但是以休闲旅游即第三产业为主,附带第一产业的农庄不宜纳入家庭农场范畴。

  适度规模经营。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不是越大越好,应以资源利用效率的科学化,劳动生产率和土地利用率的最大化为标准,因地制宜,科学划定适度规模。

  集约经营方式。家庭农场作为新的生产力代表,不仅仅在于第一产业的精耕细作,更重要的是实施要素重组优化和农业产业化经营,通过经营要素质量的提高、要素含量的增加、要素投入的集中以及要素组合方式的调整来增进效益的集约经营方式,实行产加销一体化,一、二、三产业融合的综合经营模式,从而达到农业效益最大化的目标。

  稳定经营期限。应克服种养大户不稳定性的经营弊端,建立稳定的生产经营关系。如种植水稻、蔬菜的家庭农场租赁的土地目前可以考虑至少10年以上,水果苗木至少20年以上,山林50年以上,养殖业20年以上。

  家庭农场业主专业化。要实行机械化、专业化、标准化、商品化生产,就必然要求农场业主具有较高学历和专业技术水平。对家庭农场主的学历和专业技术能力应有所要求,应当具有高中毕业以上且经专业技术部门培训获得有关专业技术认证。

  资源权证合法有效。开办家庭农场所租赁、转让的土地、水面、山林等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签定有效的具有法律保障性质的合同。

  效益高于当地农业生产平均水平。以保护环境资源、追求较高的生态效益为前提,以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为目标,以服务社会、解决就业、维护农村经济社会稳定发展为方向,确保家庭农场三项效益大大高于当地平均水平。要特别禁止以圈地为目的,粗泛经营、掠夺式经营,防止破坏农业资源环境的行为发生。

  发展家庭农场,必须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推进家庭农场有序发展。具体要从五个方面着力:

  一是以大户为基础,逐步升级。家庭农场可以说是专业大户的“升级版”。主体地位升级。专业大户经过工商注册登记为家庭农场后,生产经营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随着相关政策的不断完善,还可以在贷款等方面获得一系列优惠扶持政策。经营稳定性升级。家庭农场在土地流转期限、规模等方面,相对于大量的3-5年合同期且年限随时变化的大户而言,更加稳定。产业发展升级。由于家庭农场经营时限较长,农场主可以克服短期发展的心理和行为,制订较长远的发展规划,加大投入,逐步向农产品加工、销售等二、三产业延伸发展,实行产、加、销一体化,实现产业发展水平的提升。效益升级。家庭农场实行集约经营,产业综合开发,不论经济效益、生态效益还是社会效益均应高于一般的种养大户。

  二是以专业为基础,逐步综合。家庭农场可分为专业类和综合类,专业类又分为种植类家庭农场、养殖类;综合类分为种养结合类和农牧结合类。家庭农场的发展是渐进的过程,受到资金、技术、土地流转、业主素质等多方面的影响,引导其立足自身,在已有种植或养殖的基础上做大做强。

  三是以中小型为基础,逐步壮大。国际上现代农业比较发达的国家都注重发展中小型家庭农场。美国中小型家庭农场占全国家庭农场总数的87%以上;加拿大中小型家庭农场占90%以上,500公顷以上的大型农场只占农场总数的10%。我国地少人多,土地又是集体所有,从国情和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发展家庭农场应重点扶持发展中小型农场为主,引导其逐步壮大。从目前湖南种粮大户的现状分析,50-500亩为中小规模的种粮大户占95%以上,这应是家庭农场的发展基础。

  四是以家庭为基础,逐步拓展。家庭农场既可以独立存在,也可以成为其他经济主体的组成部分,如成为农民合作社的社员,入股成立农业企业等。家庭农场与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在推动农业生产规模化、现代化方面所起到的作用相比,仍有差距。在稳定发展家庭农场的同时,应积极引导家庭农场组建农民合作社、入股成立农业龙头企业等“高级版”主体,逐步形成更高级别的新型农业经营联合体。

  五是以政策为引导,逐步规范。政府应制订引导家庭农场有序发展的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生产保险、金融支持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扶持家庭农场发展。同时,制订登记注册、规范管理有关制度。

  (课题主持人:省委农办、省农委党组成员、纪检组长丁友平,成员:严德荣、姚金华、聂建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