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妈法庭上拿33万元借条证据 被告称素不相识

12.04.2016  11:20

  (原标题:大妈拿着33万元的借条上了法院被告却在庭审时说不认识她)

  原告席上,六旬大妈振振有词,还提供了一张33万元的借条;被告席上,电器公司的总经理陈某却自称跟大妈“素不相识”。

  昨天,慈溪法院的张法官跟记者说了这个案子,庭上,为了力证自己的说法,一共有四方发表了意见。

  大妈说被告欠了她33万元被告却不认识她

  先来回顾这个案子。

  今年1月25日,慈溪掌起的胡大妈状告掌起镇的一家电器公司总经理陈某、经理施某,要求偿还33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胡大妈说得像模像样:

  自2014年2月18日起,被告以经营所需为由,陆续向她借钱。

  到了2015年2月18日,被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借款为33万元,借期半年,利息每季度付清。同年8月18日,被告再次许诺,在当月28日还款。

  然而此后,被告却仅支付利息至11月18日,始终没有归还本金。

  “我怎么催讨都没用,只好来这儿了。”胡大妈丧气地在立案大厅说。

  从胡大妈的起诉状和“白纸黑字”的借条看,这很像是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案。

  不过在诉讼时,胡大妈的女儿(周女士)和女婿(虞先生)加入进来,他们申请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整个案情有些扑朔迷离。

  “我不认识原告,也从没向她借过钱。”庭审现场,作为被告的电器公司总经理陈某说。

  四方说辞各有不同妻子岳母一起“坑”他

  庭上,陈某继续详述。

  “在2014年2月18日,我出面向虞先生、周女士夫妇借了62万元,钱是他俩拿给我的,利息也是付给他俩的。”

  陈某解释,到了2015年,因为此前已分两次还了部分本金,周女士让他重新写一张借条——也就是现在胡大妈手上那张,但实际还款方式一切照旧。

  事实上,庭审时四方各执一词,除了原被告外,周女士和丈夫虞先生的说法也有出入。

  周女士,当初陈某向她借钱,她跑去母亲那借了42万元,陈某就写了借条给母亲。过了一年,还了9万元,还剩33万元,陈某就重新出了一张33万的借条。

  她还提到“记忆深刻”的细节:“2015年8月13日,我去陈某厂里要钱,陈某还让我跟我妈说推迟10天。当时我跟丈夫正在闹离婚,陈某还说这个钱跟你们夫妻没关系的,他知道钱是我母亲的。”

  同样作为第三人出庭的虞先生则说,借款是夫妻共同财产,起初和妻子关系好,所有的借、还款手续都交由妻子办理,后来两人濒临离婚,因妻子和岳母恶意串通,损害了他的利益,请求法院确认该转让行为无效。

  虞先生意思很简单,是妻子周女士在跟自己关系已不好的情况下,未经他同意,利用夫妻关系的便利,在2015年2月18日,将借条的出借人变更为了岳母,并让陈某签字。

  昨天,慈溪法院传来消息,经审理,最终驳回了胡大妈的诉请,同时确认,周女士与陈某将涉案借款债权人变更为原告胡大妈的行为无效。

  关键事实陈述起来自相矛盾

  法院驳回大妈诉请

  记者了解到,胡大妈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2014年2月18日,她与陈某建立了借贷关系,关于款项的来源、借款的交付、利率的约定,还有借条出具过程等关键事实,陈述自相矛盾。

  承办此案的张法官说,而陈某和虞先生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虞先生和周女士夫妻俩才是出借人。

  “周女士在未经丈夫同意的情况下,将承载共同债权的借条交还给借款人,是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依法无效。”

  此外,张法官也提到,胡大妈作为周女士的母亲,对于女儿和女婿的感情关系应该清楚,在女儿夫妻感情出现矛盾的情形下,没有支付对等价格,取得以虞先生、周女士债权依据灭失为代价的借条,难以认定其具有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