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大常委会:鼓励有条件的街道探索举行选民代表会议
街道人大工委首次设置委员,并可组建联络员、信息员、选民代表、咨询专家等“四支队伍”。6月27日,《东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街道人大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通过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这意味着,人大对财政预算的监督等正式延伸到街道一级。
6月27日,东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全体会议召开。
《意见(试行)》共18条,分别对街道人大工作的总体原则、性质定位、工作机制、主要职责、组织保障进行规定。其中,《意见(试行)》最大的亮点,参考镇人大主席团设计,首次在街道人大工委设置委员,人数一般为7-9人,与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副主任共同组成街道人大工委主任会议,使街道人大工委有了开展日常工作的决策机构。
按照《意见(试行)》,街道人大工委受市人大常委会和街道党委的双重领导,对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于重大事项、重要问题,街道人大工委需及时向街道党委请示汇报,每年专题汇报人大工作不少于2次。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副主任列席街道党委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及时获悉街道党委重大事项。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试行)》还参考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首次提出有条件的街道可探索举行选民代表会议,丰富了街道人大的民意基础和民主实践。除此之外,可组建联络员、信息员、选民代表、咨询专家“四支队伍”,破解了长期制约街道人大的代表数量不多的困境,为街道人大工作提供了专业的支持渠道和有效的民意支撑。
《意见(试行)》结合东莞街道人大工作实际,将其细化为街道人大工委主动开展的代表工作、监督工作以及配合开展的立法、重大决策和探索创新5个方面。在制度设计中,尤其注重增强监督实效,主动适应新时代人大预算监督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改革的新形势,把对街道财政预算的监督作为授权街道人大开展监督工作的重点,突出重点预算审查内容,特别是增加了选民代表和咨询专家参与的工作方式,推动街道人大预算监督更有力度。
背景
亟待规范街道人大工作规范化建设
缘何出台《东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街道人大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意见(试行)》?据了解, 省人大常委会“推进县乡人大工作年”三年工作计划要求,今年要重点开展深化推进活动,实现全省基层人大工作和建设全面进步、全面过硬。
记者获悉,街道人大工委是市人大常委会的派出机构,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一级权力机关,不享有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讨论决定权和预算调整审查批准等职权,在作用发挥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市街道人大工作机构自2007年设立以来,在联系服务代表、组织代表活动和完成市人大常委会交办工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形成了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但仍存在上位法支撑不足、工作职责不清晰、代表数量不多等困境,工作开展“底气不足”。 因此,迫切需要出台操作性较强的街道人大工作指导性意见,从制度机制层面对街道人大工作进行授权和规范,使我市街道人大工作有章可循。
全媒体记者 潘少婷/文
全媒体记者 郑志波 实习生 孙晓彬/图
全媒体编辑 黄刘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