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庭广众之下 也不能随便拍人

25.03.2016  11:12

  ■ 黄义涛

  据媒体报道,近日,微博“福建师大表白墙”刊登一男生求偶遇女生联系方式,并配一张女生在食堂就餐照片,引发该女生及其男友产生抵触情绪,要求删除照片停止制造麻烦,却遭到了博主的拒绝。

  此事在网上引发网友的热烈讨论,在大庭广众之下给他人拍照是否构成了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如果没有侵犯隐私权,那是不是表明以后只要不是偷拍的照片都算合法?其实,在大庭广众之下给他人拍照确实不算侵犯他人隐私权,但有可能侵犯他人的肖像权。

  民法意义上的肖像权,是指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就是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民法通则》规定:以赢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就上述事件而言,如果该女生认为拍照人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可以通过沟通协商,甚至提起法律诉讼的形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侵犯肖像权的侵权责任确定标准一般是:一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是以营利目的作为赔偿的标准。即无论是否“情节严重”,也无论是否赢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为了赢利,且肖像权人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对于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的,就是说侵害肖像权精神利益损害赔偿的确定,是以“情节严重”这一基本标准为标准。情节轻微,不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质方面的赔偿。

  由此而言,为了预防由于肖像权问题而发生的纠纷,摄影人能够使用的最好办法就是事先取得他人的授权。如果摄影人事先与被摄者达成了某种共识,并用文字方式确认下来,就不会有后来的争端了。当然,要求每张涉及人物的照片都签署肖像权授权书,确实非常麻烦,有时甚至非常困难,但无论是出于对被摄者的尊重,还是出于摄影人自身的保护,这样做都是十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