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大润发”市民难分清 市工商局:名称核准没问题

20.05.2016  10:55
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字号易构成侵权   不过,律师认为“大润发购物广场”尽管合乎企业名称核准程序,但这并不意味着不构成对大润发商标的侵权。其他单位或个人作为同业竞争者,使用与商标注册人商标文字内容相同的企业名称,以开设分店或授权他人以加盟店使用企业名称的方式,属于侵权。

 

  近期,梅州城区内出现两个相似却不相同的“大润发”超市,令不少市民迷惑不解。商家陈小姐也向记者报料说,自己差点因为混淆两个“大润发”而签订进驻合同。那么,新县城打算新开的“大润发”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记者特地到各部门进行了走访调查。

  ●本报记者  杨敏

  两个“大润发”市民难分清

  昨日,经营某果汁饮品的梅城商家陈小姐报料称,她通过朋友介绍,听说大润发要在新县城开第二家店,所以希望赶紧选定好店铺进驻。而在选店铺时候才意外发现原来所谓的“大润发购物广场梅县店”和梅水路的“大润发”超市可能并非一回事。

  在新县城客家新世界商业综合体内,记者远远地就可以看到悬挂在外墙的“大润发购物广场”进驻及招商信息。不管是从名称还是装饰看,确实与梅水路的“大润发”超市很相似(如图)。

  调查发现,其实混淆两者的,不仅只有陈小姐一人。据大润发超市的客服经理程女士介绍,近期几乎每天都能接到是否在梅县区增开新店的咨询,甚至有很多商家直接表达希望能够入驻新开店的意愿。然而,如此相似的两个商标及名称,为什么可以同在梅城区域出现?令人怀疑。

  “大润发购物广场梅县店”名称核准没问题

  记者在我市工商系统查询发现,大润发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不仅在梅县区开设了加盟店,早在去年,我市就已经注册有“大润发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五华分公司”以及“大润发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蕉岭分公司”两家含有“大润发”字样的同行业公司。而梅水路的大润发超市则归属于“梅州市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梅州市工商局工作人员向记者解释,以上在梅县、五华、蕉岭设立的三家公司注册符合核准程序。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工商系统上,‘大润发’并不属于驰名商标,亦不属于著名商标,而是标示为普通商标。因此,在不同的行政区域内,在同一领域内注册含有‘大润发’字样的企业是允许的。没有违反‘在同一登记区域内企业不得重名’的规定,相互间也不存在排他性专用权问题。”

  同时,大润发购物广场梅县店负责人房先生向记者提供授权证书也表明公司的注册合法合规。记者看到,该授权书是由江苏的“大润发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授予房先生的加盟授权许可证明。同时,也授权了该公司为“大润发购物有限公司”商标各项权利的受益方。而授权书中的总公司“大润发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9月,为工商总局合规登记注册的企业,为内资企业。而大家所熟知的梅水路“大润发”超市归属于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注册于1997年,属于台资企业。两者资质齐全,但归属于两家不同的总公司。

  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字号易构成侵权

  不过,律师认为“大润发购物广场”尽管合乎企业名称核准程序,但这并不意味着不构成对大润发商标的侵权。

  早在2014年,就有此类案例出现。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就将一家称为“吴江大润发”的公司告上法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判令康成公司享有“大润发”等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判令“吴江大润发”及其加盟商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和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大润发”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广东客中梅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广认为,“大润发”等商标经过十几年的使用和经营,在全国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取得“大润发”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其他单位或个人作为同业竞争者,使用与商标注册人商标文字内容相同的企业名称,以开设分店或授权他人以加盟店使用企业名称的方式,属于侵权。这些将大润发商标登记为企业字号对外经营销售的行为具有不正当竞争的嫌疑。

  市民要学会辨别

  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过,律师也表示,此类案件属于民商事范畴,亦有“不告不理”的规定。但梅水路大润发超市负责人程女士则表示,已经将此事件上报上海总公司,待公司统筹安排,不排除会走法律途径。

  近年来,国内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冲突事件时有发生。作为三四线城市,我市也有很多“类”名牌出现,大多数都是模仿“贡茶”“周黑鸭”这类行业内有名的加盟型企业品牌。而作为消费者或投资者,也应有心辨别企业,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若因商标混淆而产生经济纠纷,可以采取法律途径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