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熊猫母女染病相继死亡:瞒报半月?带病展出?
熊猫之殇
大熊猫母女染病双亡 问责谁
北上广地区没有野生大熊猫种群,也没有野生环境。在那边建基地的意义是什么?能否适应?”
死亡档案
大熊猫“帼帼”
21岁
2016年12月19日发病,12月26日上午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急性胰腺炎并发多脏器功能衰竭
大熊猫“花生”
175日龄 /“帼帼”之女
2016年12月23日下午6时发病,12月31日中午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肠扭转导致大面积肠坏死并发多脏器功能衰竭
今年21岁的“帼帼”,由川旅居沪上时,已怀有女儿“花生”。2016年7月9日,“花生”出世,成为了第一只在上海出生的大熊猫。然而,半个多月前,这对母女却双双染病而亡。这一消息迟至19日方才披露……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 肖茹丹 杨雪 许雯 实习生 吴林昊
“大熊猫,字滚滚,号汤圆”。短短9个字,道出了国人对大熊猫的爱怜之情。作为中国乃至世界的“第一偶像天团”,大熊猫家族的任何风吹草动,都牵动着每一个“猫粉”的心。
但这一次,却是噩耗。1月19日上午9点半,上海野生动物园(下称“上野”)官方微博发布公告称,大熊猫母女“帼帼”和“花生”因染病救治无效,在半个多月前已相继死亡。这一消息随即在网上炸开了锅,截至记者发稿,该微博阅读量已近200万。
痛惜之际,质疑四起。大熊猫去世过半月,为何隐瞒不报?上海野生动物园是否具备饲养大熊猫的资格?……
19日上午11点20分,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为此致电上海野生动物园,以期了解更多情况,而对方以“宣传人员不在”为由拒绝了采访,并称“这个单位11点就下班吃饭了”。当天下午,记者又用多个号码多次拨打上海野生动物园电话,或是无法接通,或是转接传真。截至发稿时,仍无法与上海野生动物园方面取得联系。
上海野生动物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官方微博截图
瞒报半月?
大熊猫死因,为何逾半个月后才对外公布?上野回应:多地分析病理结果,17日才形成报告。
3天内相继染病,6天内双双死亡。大熊猫“帼帼”和“花生”母女的死因为何隐瞒了逾半个月才对外公布?
上海野生动物园工作人员曾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透露,推迟公布时间主要是受到综合因素的影响:一方面,要对“帼帼”和“花生”发病的前因后果进行梳理;另一方面,两只大熊猫的实验室病理结果由四川、长春、上海等地科研院所共同于17日才形成报告,为科学严谨处理此事,故19日才发布相关信息。
对于“帼帼”和“花生”的救治,上海野生动物园官方微博有如下表述:“大熊猫发病后,上海野生动物园与中国大熊猫保护研究中心沟通,中心派出两名兽医和一名饲养员以及3名长驻上海野生动物园的饲养人员及本园兽医、饲养人员参与大熊猫的诊断、救治。遗憾的是终因病情危重,两只大熊猫因救治无效死亡。”
然而,这些说法并未得到网友谅解。网友“唐心蓝t”称,当初大熊猫“龙徽”意外死亡,奥地利在24小时内即公告全球,向猫粉通报这个悲伤信息,“这是对猫粉最基本的尊重”。
此外还有多名网友报料,除“帼帼”和“花生”外,上海野生动物园此前也“养死了多只大熊猫”,分别为1998年8月18日出生的“国庆”、“云汇”以及“帼帼”的儿子“安安”,均采取隐瞒不报的方式。记者多方查阅相关资料发现,这一说法并未得到官方消息证实。
带病展出?
“花生”为首只沪生大熊猫,病后仍在展出?上野回应:展出幼崽并非“花生”。
公开资料显示:2016年3月,“中国大熊猫保护研究中心上海基地”落户在上海野生动物园,两只大熊猫从中国大熊猫保护研究中心来到上海野生动物园,开展大熊猫科普教育与繁育研究。其中一只正是当时已经受孕的“帼帼”。
今年21岁的“帼帼”,此前已经生育过7胎9仔,其中包括在汶川大地震后出生的双胞胎“平平”和“安安”。2016年7月9日,“花生”出世,这是第一只在上海出生的大熊猫。“花生”出生时体重151克、体长14.3厘米,“活力好,是个健康的‘千金’。从发育情况来看,小宝宝各方面的数据都好于熊猫发育的平均水平。”
上野在其发布的公告中称:“花生”于去年12月19日被从母亲身边带走,进行人工饲养,并于去年12月23日发病。但细心的网友注意到,上海野生动物园的官方微博在其发病的同一天上午的8时59分还在更新“花生”晒太阳的图片。对此,有网友就喂养方的专业素养提出质疑,“这时候还在圈粉,难道没有及时检查幼仔吗?”、“母亲都病了,还把人家孩子拿出去晒,难道不知道哺乳期母婴患病关联度很高吗?”而微博网友“一喵一丗堺”则透露:他去年12月24日去看“花生”的时候,“花生”就已经生病,但动物园仍在继续展出。
针对这一说法,上野工作人员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称,“无论是‘帼帼’还是‘花生’在发现不适后都立即进行护理救治,并没有再对外展示,该网友看到的应该是另外的熊猫幼仔,而不是花生。”
深度解析
19日,中国大熊猫保护研究中心发布公告:2016年12月26日、31日,旅居上海野生动物园的大熊猫“帼帼”与“花生”母女先后因病救治无效死亡。
“帼帼”与“花生”这对母女在不到一周时间内相继死亡,公众的质疑未能消除:是谁造成这对母女相继离世?责任谁来承担?异地饲养的大熊猫该如何保护?中国大熊猫保护研究中心陆续设立北上广三大基地,又有哪些依据?
大熊猫母女在上海死亡的三个追问
异地饲养大熊猫谁来管护?
对于大熊猫“帼帼”母女染病双亡,相关专家表示,从上海动物园发布的信息看,“帼帼”出现了肠胃系统疾病及胰腺炎,而“花生”的死因同样是肠胃系统疾病,“没有看到具体的材料,不好说这两者有无关联,但母子都出现肠胃疾病并致死,确实罕见。”
去年10月,有网友爆料兰州动物园虐待大熊猫“蜀兰”,导致其全身多处受伤;去年12月初,有网友反映济南动物园投喂大熊猫的食物量不足及食材不新鲜,怀疑受虐。那么对于异地饲养的大熊猫,到底谁来负责管护?据了解,每只借展、异地饲养的大熊猫,中国大熊猫保护研究中心都会派出对应的专业人员参与日常管理,实际饲养方也要承担日程体检、环境维护等职能。但如何阻止意外受伤、死亡?相关人士以“不方便”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大熊猫屡次死亡谁来负责?
“帼帼”母女先后离世,该如何追责?
1月19日,川报观察记者先后联系国家林业局、中国大熊猫保护研究中心及上海野生动物园,均未得到明确回复。不过,记者梳理发现国内借展及异地饲养期间,导致大熊猫死亡事件时有发生,其处理模式也大体一致。
根据2011年国家林业局发布的《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规定》,借出方或者借入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林业局1年内不予批准开展大熊猫借展活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擅自借出或者转借大熊猫的;重大过失造成大熊猫死亡的;拒不配合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拒不执行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决定的。
圈养大熊猫能否大规模外迁?
其实,“花生”是中国大熊猫保护研究中心上海基地诞生的首只大熊猫宝宝。
公开报道显示,上海基地坐落在上海野生动物园内。此前,一直有传闻中国大熊猫保护研究中心拟在上海、北京、广州建设研究机构和基地的消息,尘埃落定。而相关外迁的消息,川报观察记者也通过不同渠道,得到中国大熊猫保护研究中心及国家林业局相关负责人的确认。
对此,众多大熊猫保护专家也纷纷表达质疑:建立北上广永久性的研究机构和基地,科学吗?
“北上广地区没有野生大熊猫种群,也没有野生环境。在那边建基地的意义是什么?能否适应?”一位要求匿名的专家表示,北上广的科研力量较四川强大,这是毋庸置疑的事实。但圈养大熊猫大规模外迁,却值得商榷,“这是搞科研,最终目的是野化放归,这些地方没这个条件。”
公开资料显示,目前国内仅有四川从事大熊猫野化放归工作,放归区域选择在雅安市石棉县栗子坪自然保护区。
“圈养大熊猫外迁不是没有,有的是因为科研,但规模少。有的是因为灾害,但那时临时性的。比如‘5·12’,有一部分圈养种群就去了云南、广东、福建等地。”前述知情人表示,不在栖息地内的圈养现象较为普遍,“例如香港,‘佳佳’在那活到38岁多,创造了吉尼斯纪录。” 川报观察记者王成栋
第一评
大熊猫之死难逃“人祸”的影子
□朱昌俊
大熊猫意外死亡事件屡有发生,死因更是疑点重重。比如,“锦意”死亡,就被指园方饲养条件差,甚至有虐待大熊猫之嫌。由这些既有案例不难看出,不少大熊猫在借调期间死亡,一方面,都难逃“人祸”的影子,但却又几乎不见任何追责;另一方面,大熊猫死亡,与饲养方或承租方的饲养水平、提供的生存条件有着直接关系。据此,有理由追问,大熊猫的租调、借展,承租方是否真正遵循了相关要求,具备了合格的饲养能力和条件?是否得到过严格科学的把关?
回到这次事件。“帼帼”于去年上半年被送到上海野生动物园,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为了配合“上海大熊猫保护研究基地”的建设。现在该研究基地刚成立不到一年,就发生这样的事,让人遗憾,也更应反思。
技术的进步让大熊猫有条件可以走得更远,也让更多人能够便于一睹大熊猫的风采。这是好事。但保护、研究也好,借展也罢,都应该严格把握好度,一旦越过大熊猫生存所需的边界,甚至因某些现实利益而功利化地忽视或牺牲熊猫作为动物的应有尊严,则只会走向保护的反面。明乎此,是对文明社会应有动物伦理的基本尊重,也考验着人类对大熊猫保护的初心。
走得再远,也别忘记为什么出发。这一点,或同样适用当前参与大熊猫保护或与之有关的机构及个人。
律师看法
应出台《大熊猫保护条例》
四川中一律师事务所高金林认为,从管理层面来说,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介入此事,对涉事动物园的相关资质、饲养条件是否达标等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对外公布。
京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余超则提出,应该尽快出台《大熊猫保护条例》。“我们国家对圈养大熊猫的保护缺乏相关法律法规层面的规定,大熊猫的濒危状态尚未得到根本改观。”余超说,《大熊猫保护条例》应当对圈养大熊猫的养殖条件、监护主体、以及突发疾病的应急预案、甚至包括死亡之后死因调查都需要在行政法规层面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