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保险年底"全覆盖" 陕实际支付比例一半以上

03.08.2015  09:51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15年底前,大病保险将覆盖所有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新农合的参保人群;今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50%以上。

原标题: 大病保险年底"全覆盖" 陕实际支付比例一半以上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15年底前,大病保险将覆盖所有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新农合的参保人群;今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50%以上。

   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 大病 保险制度

  《意见》提出,2015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大病患者看病就医负担有效减轻;到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得到显著提升。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新的制度性安排。自2012年以来,各地相继启动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目前已覆盖约7亿人口,大病患者实际报销比例在基本医保支付的基础上提高了10-15个百分点,有效解决了群众因大病致贫、返贫问题。

   居民 大病 保险意见明确五方面举措

   意见》明确了五方面的工作举措:

  一是完善筹资机制。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参保群众不额外缴纳费用。

  二是提高保障水平。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相衔接。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对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2015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并随着大病保险筹资能力、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进一步提高支付比例,更有效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三是加强不同保障制度衔接。做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及慈善救助等制度间的互补联动,明确分工,细化措施,在政策制定、待遇支付、管理服务等方面做好衔接,努力实现大病患者应保尽保。对经大病保险支付后自付费用仍有困难的患者,民政等部门要及时落实相关救助政策。

  四是规范大病保险承办服务。原则上通过政府招标选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获得的保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和偿付能力。规范大病保险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原则,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

  五是严格监督管理。强化大病保险运行的监管,督促商业保险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强化诊疗规范,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

  据新华社

   我省多地已开始实施城乡居民 大病 保险

  昨日,记者了解到,目前我省西安、宝鸡、延安、汉中、渭南、咸阳、商洛等市已开始试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今年内所有市都将开展大病保险工作。

   什么叫 大病 保险?

  大病保险就是在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合疗)的人员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再给予保障,合规医疗费用指除规定的不予支付的事项(由各市统一提出)外,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通过大病保险,减轻个人负担,有利于健全全民医保体系;有利于减轻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有利于创新管理服务方式,发挥商业保险的优势。

  大病 保险都保谁?

  按照规定,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据有关人员介绍,目前城镇职工医保报销比例比较高,最高支付限额也较高,而城镇居民和新农合的报销比例相对较低,自己支付的费用较多,因此保障对象主要是这两类参保者。大病保险个人不用再缴费用,资金从城乡居民医保年度筹资时新增的政府资金中提取,也可用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结余基金,或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拨一定比例(或额度)。

  大病 保险报销多少?

  据悉,2013年,在西安、宝鸡、延安、汉中4市试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目前,咸阳、渭南、商洛等地也开始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根据省上要求,今年年内我省所有市都要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目前,我省大病保险确定的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力争到“十二五”末,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际支付比例逐步提高到不低于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