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大病保险有望引入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经办

25.04.2016  14:19

社保局公布《东莞市重大 疾病 医疗 保险 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东莞时间网讯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政策明年或有调整。日前,市社会保障局公布了《东莞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与现行的大病保险政策对比,相关待遇仍按现行的待遇,起付标准仍是3.5万元,年度支付限额最高30万元。

另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大病保险可通过招标购买服务方式引入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经办服务,这也是与原政策对比最大的区别。

起付标准不变

征求意见稿提出,只要是参加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同时可以享受大病保险待遇;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不能单独参加大病保险。

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3.5万元,这与现行的标准一致。参保人年度内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含住院和特定门诊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

本人参保期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根据参保人连续参保缴费时间确定,支付限额从10万元到30万元,共分为五个等级。

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在最高支付限额以内按以下分段比例支付:超过起付标准,不足或等于10万元的合规医疗费用,支付60%;超过10万元的合规医疗费用,支付70%。这与现行的政策一样。

将引入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经办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大病保险可通过招标购买服务方式,引入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经办服务,招标采购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实施。购买大病保险服务费用不超过大病保险资金当期收入的3%,当期核算,所需资金从当期大病保险资金中提取。

商业保险机构应依照合同协议提供服务,合同期限原则上为3年。商业保险机构未履行协议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可终止协议,购买大病保险服务费用剩余部分全额收回大病保险资金。

对于商业保险机构的服务行为和服务质量,还将建立服务质量评估机制进行综合评估。综合评估结果与购买大病保险服务费用的清算及商业保险机构的退出机制挂钩。

筹资标准不超过上年医保 基金 总额5%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大病保险的资金来源。规定大病保险资金直接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上年或历年结余基金中划转,实行全市统筹,用人单位和参保人不再另行缴费。

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不超过上年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收总额的5%。

大病保险可接受公益慈善等多渠道来源的资金。

大病保险资金参照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方式进行年度核算,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统一管理、分科列账,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每年度大病保险资金结余部分返还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病保险政策性亏损,可先由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结余基金垫付或从下年度的大病保险资金中列支。垫付资金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列支后,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累计节余基金中作支出处理。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大病保险可通过招标购买服务方式,引入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经办服务,招标采购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实施。

购买大病保险服务费用不超过大病保险资金当期收入的3%,当期核算,所需资金从当期大病保险资金中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