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违法行为被拘留15天 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合同

11.05.2017  14:05

  2016年,东莞两级法院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0470宗,审结9193宗。为了引导企业合理用工,提醒劳动者合法理性维权,构建和谐法治东莞,东莞中院对各类型劳动争议案件进行梳理,筛选出十个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这十个案件中,既有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被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案件,也有劳动者依法维权,用人单位违法用工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一起来看其中两个典型案例。

   案件一

  帮忙送“香烟”  保安被炒

  厚街镇一高档小区,不少别墅业主偷偷违规加建,为了禁止违建行为,小区物业公司规定,业主的装修材料进入小区时需经过物业公司保安审查,有可能用于违建的材料一律不准进入。该小区保安郑某,帮装修工拿了一盒藏有600元贿金的“香烟”给保安队长杨某,想为违建图个方便。保安队长发现后立即上报。郑某遭到解雇,后来他向公司提出索赔。

  一审法院认为,熟人之间的小金额价值物品馈赠如普通香烟等,并不构成贿赂。但张某在烟盒中装进现金600元,并托郑某转交给保安队长杨某,该行为属于明显的贿赂行为,即使因金额不大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均有权以员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其劳动关系。因此,一审法院依法认定物业公司解雇郑某合法,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郑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劳动者严重违纪,用人单位有权就此解雇劳动者。但劳动者是否存在违纪行为一直是实务处理中认定的难点。本案中,劳动者代他人向其上司转递香烟,所转递的香烟盒内藏有现金,双方就劳动者是否知晓烟盒内藏有现金一事发生争议。判决通过对劳动者的行为模式进行分析,从行为细节及合理性入手,结合案件发生时的客观情况作出认定,有理有据,对此类严重违纪被解雇的劳动争议案件有参考借鉴帮助。

   案件二

  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被解雇

  甘某于2011年4月19日入职钨珍公司,任职铣床班长一职,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甲方职工手册以及人事规章制度和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甘某因嫖娼被东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天。后钨珍公司于2015年4月7日以甘某旷工超过10天按照自动离职处理,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钨珍公司提供的《职工手册》规定“无正当或者合理的理由连续旷工三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达到5天者,按照自动离职处理”,该规章制度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甘某告知,甘某签领时也未提出异议,可以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

  甘某在2015年3月23日至2015年4月3日期间未履行正常的请假手续而缺勤情况属实,钨珍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依照已经制定的规章制度处理并无不妥,因此,可以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于2015年4月7日解除。虽然甘某在客观上存在不能正常上班的情况,但该客观情况恰是由于甘某的违法行为导致的,既非为了公共利益,也非不可抗力,甘某据此抗辩不能成立。

   法官释法

  实践中,旷工行为是较多的容易出现的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形,法院需要审查旷工的原因、时长等,以确定劳动者的行为是否足以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一般情况,如果劳动者旷工是由于公共利益或者不可抗力导致,用人单位不能任意解雇。本案甘某虽然旷工的原因是被拘留,貌似是“不可抗力”,但该情形完全可以避免,且是由于甘某的违法行为导致,不能由用人单位为甘某的错误行为买单。这种情况类似醉酒驾驶导致的车祸,虽然驾驶人在肇事过程中也不可控制自己的行为,但其完全可以避免酒后开车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