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河区法院:消费者可在收货地起诉电商

13.04.2015  13:01


天河区法院:消费者可在收货地起诉电商

来源:广州日报

 

 

 

天河区法院根据新民诉法司法解释  判定消费者可在收货地起诉电商

 

  今后消费者如果要状告电商,可以直接在收货地法院起诉。日前,广州一名消费者在天猫商城购买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将天猫及网店起诉至法院,然而天猫却以《服务协议》中的约定事项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官司应该在浙江打。最终,广州天河法院认定天猫公司提出的管辖协议无效。

 

  天猫称有协议官司应在浙江打

 

  去年9月,家住广州天河区的陈某在天猫商城一家配饰旗舰店购买了5条“天然红色珊瑚手链”,总共花费1500元。收到货后,陈某认为是假货,且商家无法提供经营红珊瑚的许可证,为此要求退一赔四,但遭到拒绝。无奈之下,陈某将商家及天猫公司诉至广州市天河区法院。

 

  天河法院受理该案后,收到天猫公司提交的管辖权异议。天猫公司认为,所有消费者在天猫商城购物都必须注册淘宝账户,注册淘宝账户时会显示《淘宝服务协议》,消费者需点击“同意并注册”,方能注册该账户。而在《淘宝服务协议》有约定管辖条款:“您与淘宝平台的经营者均同意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为此,天猫公司认为本案存在其与消费者的管辖权协议,应适用协议管辖,因其住所地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故应将案件移送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院审理。

 

  法院驳回管辖异议

 

  天河法院审理后认为,未经明确说明的格式条款无效。天猫公司提供的“同意《服务协议》”选项是默认选项,且并未通过合理、明确的方式提醒注册人在大量繁琐条款中注意到该争议解决条款。现陈某在起诉状中明确主张该管辖协议无效,根据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1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为此认定涉案管辖协议条款应视为对陈某无效的格式条款。

 

此外,依据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陈某居住在天河区,确定他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故天河区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依法驳回天猫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广州日报记者章程通讯员黄思铭)

 

 

 

(责任编辑:杜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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