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远县大柘镇一居民过激维权由受害人变被告 石块堵路8天赔偿损失32万

10.06.2016  18:13
另外,关于姚某认为房屋受损是该施工项目所导致的问题,因与本案并非相同法律关系,姚某可另行起诉进行维权。相关链接   正当途径才能更好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本报记者  严海苑

  通 讯 员  凌  瑜

  自家房屋因旁边建筑施工受损,赔偿事宜多次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平远县大柘镇的姚某一气之下纠集多人到施工工地用堆放石块、拉横幅阻碍施工等方式“维权”,没想到因维权不当,自己反而从受害人变成了被告。近日,平远法院判处姚某赔偿对方损失32万多元。

   为讨房屋受损赔偿,阻碍建设施工

  2014年5月,两家建筑公司共同在平远县大柘镇某地块动工建设。动工初期,住在附近的姚某就发现自家房屋开始出现不同程度的裂缝,他认定这是该施工项目造成的,便找到施工建设的两家公司投诉并要求赔偿损失。两公司并未推卸责任,表示愿意协商解决赔偿事宜。然而,经政府相关部门召开3次协调会进行调解,双方对赔偿方式与标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为了“维权”,姚某纠集多人到该施工项目工地,用货车堵路、堆放石块、拉横幅等方式阻挠工地正常施工,严重影响了道路正常通行。期间,两建筑公司两次报警未果,最终由该镇综治信访中心工作人员做工作劝离了闹事的群众。由于姚某的阻碍行为,该项目只能暂停正常施工,造成了两家公司误工费、设备租赁费、材料损耗等多项损失,两公司遂将姚某诉至平远法院,要求其排除妨害并赔偿各项损失200多万元。

  “讨说法”行为构成侵权被判赔

  平远法院经审理认为,姚某纠集多人在两原告公司施工地通过摆太阳伞、堆放石块等方式阻碍施工,妨害时间共8天,该行为已构成侵权。然而,两公司于动工初期虽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证照,但确是在施工手续、证照并未齐备的情形下动工兴建,存在一定过错。姚某在没有相关证据证实其房屋损害是两公司施工行为导致的情况下,擅自纠集多人阻挠妨碍两公司施工,且不听相关部门劝阻调停,故应对侵害行为负主要过错责任。结合双方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姚某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80%的责任,两公司自行承担20%责任。最终认定两公司因姚某的妨害行为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40万余元,判令姚某赔偿两公司损失32万余元。姚某不服上诉至市中级法院,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另外,关于姚某认为房屋受损是该施工项目所导致的问题,因与本案并非相同法律关系,姚某可另行起诉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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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当途径才能更好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法官提醒,如果市民在认为权利受到损害后,可以先与对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可以寻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协助解决,还可以诉至法院,走法律途径而不是采用非法手段进行维权。因为任何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因此法官建议,广大市民要依法维权,切莫采取过激手段以身试法,而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