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岁抑郁症老太锤杀亲姐 姐妹同住二十年

29.05.2014  11:38

  信息时报讯 (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黄思铭) 因家庭琐事,八旬老太一怒锤杀亲姐姐。2013年3月,发生在天河南二路某大厦房间内的一宗老年人故意伤害案件近日在天河法院一审宣判。该案被告人萧某被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因琐事锤杀亲姐姐

  据了解,萧某与李某系亲生姐妹,李某比萧某大两岁。萧某本姓李,幼时被萧姓人家抱养后,改姓萧,1979年姐妹二人团聚后,两人一直共同居住。萧某患有乳腺癌和甲亢等疾病,需长期服药。2010年丈夫去世后,其患上抑郁症,情绪开始不稳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3日10时许,82岁的萧某在天河南二路某大厦房间内,保姆外出后,因生活琐事与其同住的姐姐李某发生争执,萧某认为李某故意说话刺激她、诅咒她“有病、会死”,情绪激动之下持铁锤等工具殴打李某,致其死亡。

  看到姐姐倒地,悔恨交加的萧某吞服三十多粒抗癌药、喝跌打药酒,并用菜刀割脉自杀,保姆回家后发现二人倒地于是报警,萧某被送医院抢救治疗后被抓获归案。

  经广州市精神病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萧某案发时患“无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症”,其作案行为受到病态情绪的直接影响,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均明显削弱,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案发后,萧某及家属向被害人李某的家属赔偿了人民币20万元,并获得谅解。

   年满75周岁获轻判

  庭上,萧某表示认罪,并称自己“十分难过,感到不安乐,不想再活下去”。法院认为,萧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但萧某案发时已满七十五周岁,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萧某案发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萧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最终法院判决萧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法官提醒

   子女要多关心

   老人的精神需求

  据了解,萧某与李某两人自小分别在不同家庭生活,直到晚年才得以姐妹团聚,二人平日感情较好。但因子女均在外地工作生活,两位老人长期独居,只有一个保姆负责照顾起居饮食,缺少儿孙的陪伴与关爱,难以排解内心的寂寞,逐渐造成了精神上的压抑,直接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为此,法官衷心提醒,对于老年人而言,除了物质上的赡养外,子女的陪伴和关爱更为重要。老年人为了减轻子女的负担,往往不愿主动诉说内心所想,因此,子女更要主动和父母联系沟通,了解他们的心理动向,及时发现精神压抑的“蛛丝马迹”,尽早进行干预和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