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太阳神”的传销组织15名成员过堂

21.05.2014  11:11

  以推销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商品“入会

  本报讯 (记者吕展 通讯员黄彩华)男子严某3年前经人介绍参加名为“太阳神”的传销组织,成为该组织在长安镇的高级业务员,大量吸收传销人员。据了解,该组织要求加入者购买6800元~9980元的假冒“太阳神”系列产品,按销售产品数量分5级组织而返利。昨天,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严某等15人被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案件将择日宣判。

  去年8月25日凌晨4时许,公安机关在长安镇锦厦社区某KTV 房间检查时,将严某等15人抓获。次日,上述15人均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去年9月28日被批捕。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1年4月,时年22岁的广东省和平县男子严某经朋友“阿宁”(另案处理)介绍加入传销组织。该组织以推销假冒“太阳神”系列产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一份6800元~9980元不等的假冒“太阳神”系列产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以直接或间接销售的产品数量为依据将组织分为五级,从高到低分别是高级业务员、中级业务员、初级业务员、业务员、业务代表(又称高级经理、经理等),并以下线人数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

  与此同时,该组织以5人~6人为一个“”,每个“”由严某安排一名“家长”管理,家长又受中级业务员及以上级别的人员管理。

  严某作为该组织在长安镇的高级业务员,通过以上方式吸收了男子陈某、女子陈某为中级业务员,吸收了李某等12人为家长,并吸收了大量传销人员。据了解该组织共有60多名传销人员。

  起诉书称,严某等15人无视国法,以推销产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组织,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均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