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夫妇持有生育指标 生下孩子被征收10万

14.01.2016  09:37
南都漫画:张建辉 - 新浪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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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漫画:张建辉

  2016年1月1日,全面二孩政策在中山开始施行。对于急于生二孩的市民无疑是非常利好的消息。然而在1月1日之前生的二孩还属于政策外,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违规超生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行政诉讼案,行政相对人阿欢因隐瞒多年前已生育一女的事实,再向中山市某镇计生办申请获得一孩生育指标生育一儿子,后被中山市卫计局以计划外生育为由决定向其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10万余元。

  对于卫计局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做法,阿欢不服遂将市卫计局告上法院请求撤销征收决定。但一审和二审均被驳回,目前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情回顾

  超生夫妇起诉卫计局

  原告阿欢为中山市城镇居民,于2002年与丈夫阿国登记结婚。湖北某县妇幼保健院住院病案显示:2002年11月阿欢于该院剖宫产一女婴小花;2011年11月又在该院剖宫产一活男婴小天。小花的出生医学证明及学籍证明均显示小花的父母为阿国、阿欢,登记的身份证号码与阿国及阿欢的身份证号码一致。中山市卫计局遂认为阿欢于2011年11月生育子女的行为,属于超生一个子女,违反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再生育一胎子女的规定,并决定向阿欢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10万余元。

  阿欢不服,认为其在2011年5月经中山某镇计生办审批获得生育一孩指标并于同年11月生育儿子小天,并未违法超生,且小花的户籍证明能证实小花的父母为丈夫阿国的姐姐阿军与姐夫阿道,遂以市卫计局认定事实错误等为由向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征收决定。

   庭审焦点

  小花是否为阿欢夫妇所生

  庭审中,原告阿欢陈述其丈夫阿国的姐姐阿军夫妇为逃避计划生育罚款冒用阿国夫妇的名字办理小花的出生医学证明,其还提供了家庭户籍证明。同时,湖北某县汽车运输公司计生办证明证实其夫妇仅生育一儿子小天、且其提供的湖北省全员人口信息采集核查卡、村委会证明显示小花户口登记在其丈夫阿国的姐姐阿军与姐夫阿道名下,小花系阿军与阿道生育的三胎女儿。

  原告阿欢丈夫确认市卫计局有口头通知其与阿欢、小花做亲子鉴定,但其以市卫计局未通知小花的法定监护人为由拒绝亲子鉴定。

  市卫计局则在庭审中辩称:市卫计局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阿欢夫妻生育二胎的事实。阿欢生育儿子小天时的医院病历已经显示阿欢当时已经是疤痕子宫,即剖宫产手术或肌壁肌瘤手术后的子宫,且有孕二胎,即从生理上已经证明阿欢生育两胎的事实。且市卫计局从公安部门调取的小花出生医学证明显示亲生父母为阿欢夫妇,出生医学证明应大于户籍登记的证明力。目前小花随原告阿欢夫妻一起生活,原告阿欢可以通过亲子鉴定的方式证明是否存在亲子关系,但其没有,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原告阿欢的诉请不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出生医学证明已证亲子关系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市卫计局作为中山市行政区域内的计生部门,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对违反计生政策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行政职能。本案中,阿欢对市卫计局查明的关于其与丈夫阿国于2002年登记结婚,于2011年11月生育一子小天的事实没有异议;对市卫计局作出的抚养费征收决定的程序合法性没有异议。

  而关于小花是否为阿欢夫妇生育,市卫计局提供了小花的出生医学证明,该证明记载小花的父母为阿欢夫妇。法院认为,《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由公民出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的法定医学证明,是新生公民申报国籍、户籍的依据,故相对于小花的户籍证明登记而言,《出生医学证明》对于证明血亲关系有更强的证明力。

  同时,市卫计局提供的2002年11月阿欢入院生产小花的住院病案、出院记录、复函等证据亦证明了小花为阿欢所生,阿欢主张系其丈夫阿国姐姐阿军以其名义入院生育小花以此反驳市卫计局认定小花为阿欢所生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证明。由于阿欢并没有提供否定小花为其夫妇所生的证据,故对其相应主张不予支持。综上,市卫计局依据上述证据认定小花为阿欢生育的事实依据充分,据此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合法,阿欢请求撤销该决定的诉讼请求理据不充分,遂判决驳回原告阿欢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原告夫妻仍属违反计生规定

  市第二人民法院行政庭黄好娇法官分析指出,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在国家全面放开二胎政策正式实施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  育  法》第  十  八  条规定“国家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据此,《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了可再生育一胎子女的具体情形。

  阿欢夫妇在生育儿子小天前虽然取得了计划生育管理部门颁发的《计划生育服务证》,但就阿欢夫妇的条件看,并不属于上述第十九规定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的情形,故其2002年11月生育小花后将小花入户到他人名下,并隐瞒上述情况申请准生证又在2011年11月生育儿子小天,违反了上述条例的规定生育子女,依照该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向其征收社会抚养费。

   链接

  男子超生二孩11万存款被强行划走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在民间一直存有争议,很多市民对社会抚养费的看法也不一,而且很多市民对社会抚养费怎么缴纳,去哪里缴纳也了解甚少。去年2月底,就曾有一名男子因为超生而导致银行账户上的钱被强制执行划走,为此该男子爬上吊塔抗议《详情见2015年2月27日南都网》。

  2015年2月27日下午,一孔姓男子爬上中山市光明桥吊塔,并在吊塔上呆了近5个小时。其妻子陈女士表示,其超生一个女儿,两个女儿已经在丈夫的户籍地上户口,并在当地被征收了社会抚养费。

  “我去银行取钱准备回家过年,发现存折上的钱已经全部被划走,用作征收社会抚养费,事先没有任何告知,连收据都没有。”陈女士说,3个存折共被划走约11.6万元。

  据陈女士当时介绍,她是德庆县人,在中山已经有25年,她的户口在石岐区民族社区,属于集体户口。2014年3月,陈女士的第二个女儿出生。去年5月,她的两个女儿都在丈夫的户籍地上了户口,并缴纳了2.5万元的超生社会抚养费,她也已经结扎,并办了相关手续。她称,去年8月份,石岐区卫计局和民族社区的计生人员找到她,给她看超生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资料,“我只上过两年小学,看不懂。对方就说,签名就行了,有钱就罚,没钱就算了。现在钱突然被划走,感觉被骗了”。

  “石岐区卫计局的所有程序依法。”事发当天下午,中山市卫计局人士回应南都记者称。其表示,孔陈两人于2014年3月13日政策外生育第二孩。石岐区卫计局经过调查取证,依法作出对陈女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其夫应征社会抚养费由户籍地广宁县计生部门征收。陈女士在法定期限内及该局发出催告书后未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征收决定。该局于2014年12月24日申请第一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是由法院执行的。

  (本文出现的人名均为化名)

  采写:南都记者  王卫  通讯员  钟春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