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夫妻卖亲生儿子 构成拐卖儿童罪获刑2年

21.09.2015  16:19


湛江夫妻卖亲生儿子  构成拐卖儿童罪获刑2年

来源:湛江日报

 

 

 

 

   

案例一

被告人许某某与受害人小周(化名)婚后不久,通过非法B超检查获知小周怀了一名男婴,许某某遂产生待孩子出生后就卖掉的念头。许某某电话联系同案人阿华(化名,在逃,另案处理),二人合谋联系买家,并约好了30000元的交易价。2012年6月30日早上,小周出现分娩迹象。见状,许某某将情况告知阿华,阿华安排车辆接小周到遂溪县城月镇卫生院分娩。当天下午,小周产下一名男婴。同年7月1日,许某某通过阿华将受害人小周产下的男婴卖与他人,并收取了人民币30000元,其中给予阿华100元。7月3日,许某某的哥哥获悉该情况,遂带许某某前往遂溪县公安局城月派出所投案。7月5日,被拐卖的男婴被寻回,并由公安机关交给小周。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DNA鉴定,被拐卖男婴与许某某、小周符合亲生关系。公安机关扣押赃款29900元,并随案移交。

2012年12月29日,遂溪法院作出判决。法院认为许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将刚出生的亲生儿子出卖,得赃款30000元,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根据许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危害程度,法院判决许某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没收赃款29900元,上缴国库。判决目前已发生效力。

案例二

黄某某平时好吃懒做,家庭经济困难。为获取非法利益,黄某某先后出卖亲生儿女二人,所获赃款均已花光。

2010年12月,黄某某在雷州市东里镇坡沟村、北尞村交叉路口候车亭内,将刚满2周岁的长子小黄(2008年10月出生)“送”给柳某某(化名)抚养,获取了“营养费”人民币38000元。得款后,黄某某花掉了其中一部分,剩下20000余元。事过十天左右,黄某某的父母获知此事,筹资人民币10000多元,并让黄某某将余下赃款垫上,共计人民币38600元退还给柳某某,将小黄领回家。2011年12月10日,黄某某再次将儿子“送养”。黄某某通过陈某介绍,在雷州市乌石镇观海宾馆将小黄卖给了湖南籍的骆某某(化名),获得了“营养费”人民币38000元。至今,小黄下落不明。

2012年2月至4月期间,黄某某在雷州市城区结识了以游医为业的赖某某(化名)。后黄某某以没有钱抚养女儿为借口,前后数次要求赖某某收养刚满1周岁的女儿黄妹(化名),但均未获得赖某某同意。同年5月12日,在遂溪县汽车站候车室内,黄某某以“送养”的名义,将黄妹“送”给赖某某抚养,获取“营养费”人民币12400元。2014年5月5日,赖某某主动交出黄妹,通过公安机关交回给黄某某的父母抚养。

2014年12月23日,雷州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黄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出卖亲生子女二人,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根据黄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危害程度,法院判决黄某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目前已生效。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情形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行为,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法官说法

只要行为人将儿童作为商品出售,即构成贩卖行为,许某某具有出卖男婴的主观故意,而且主动联系买家,追求非法利益,符合拐卖儿童罪的犯罪构成。黄某某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予他人,非法获利目的明显,是以送养子女之名行买卖儿童之实,符合拐卖儿童罪的犯罪构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对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作了区分,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并应通过审查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或收取多少钱财、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抚养能力等作出综合判断。如果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或者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或者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或者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具有上述四种情形之一,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如果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如果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

2012年至2015年,我市两级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21宗,生效判决对35名犯罪分子判处刑罚,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18人,重刑率达51.43%。

当前,儿童被亲生父母出卖或遗弃有增多趋势,该情况属于当前惩治预防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工作的新特点。我市法院立足审判工作实际,结合犯罪形势变化,坚持依法严惩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不论出于何种目的实施拐卖、收买犯罪行为,不论被害人性别、国籍、年龄,进一步加强对妇女、儿童基本人权的司法保护。以本案为鉴,人不能被贴上商品的标签,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不容侵犯,严禁以任何理由进行买卖。

 

 

(责任编辑:杜淑琴)

温国辉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
优化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 推进共建粤中国广州政府
广州市委部署干部监督工作
完善干部监督制度机制提高干部监督工作水平 日中国广州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