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独”家庭当获分类扶助

06.03.2015  14:35

东莞时间网讯 本报报道,市卫计局日前公开《东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办法》,与之前的“旧办法”相比,“新办法”中关于“失独”家庭男方申请者的年龄限制等门槛取消,而且“失独者”达到一定年龄并符合相关条件,除了继续享受该扶助金,还可申请计生养老奖励金。

基于更大范围内的社会公平原则,以及“失独”者这一更小范围的公平原则,限定标准对“失独”家庭加大现金扶助力度,值得点赞。不过,笔者认为,在此基础上,应该认识到,“失独”者除了物质需求,还有精神需求,除了生活压力和养老压力,更有郁积心头的心理压力,所以,扶助工作应该在普遍性的基础上进一步分类细化,开展有侧重点的综合扶助。

我们至少可以对生育能力和意愿、家庭经济状况等进行统计,对“失独”家庭进行分类,相应作出有侧重的扶助,以下暂举三类有一定特殊性的“失独”家庭。

第一类是有生育或收养能力和意愿的家庭。相关部门应该鼓励他们再生育,或者为他们收养孩子提供便利,生育和收养可考虑给予一定的一次性补贴。而在生育或收养成功后,之前“失独”状态下的相关扶助金等理应取消,但相比较而言,生育或收养的孩子将使这些家庭获得更重大的抚慰。

第二类是经济条件较好的“失独”家庭。这些家庭虽属获得扶助金的范畴,但从需求层次来看,他们可能更看重情感支持。对这些家庭的需求,政府应有重点地加大相关公共服务的供给,可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让专业社会组织为这些家庭提供更多无偿的居家照顾、心理辅导等。

第三类是经济困难的“失独”家庭。人们失去孩子的心理创伤没有差别,但更紧迫地摆在这类家庭面前的是经济压力。而政府对这些家庭的扶助,当然应该是以物质帮助为主,除了用传统手段加大资金扶持力度,还可以调动其他社会和商业资源,比如,可以用财政资金撬动商业保险,通过财政投保,为失独家庭提供现有保险之外的补充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