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关于2016年现代职业教育综合改革试点省争先创优奖补资金方向(高职教育部分)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教高函〔2016〕142号
有关高职院校,广东技术师范学院: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现代职业教育综合改革试点省争先创优奖补资金方向(高职教育部分)的通知》(粤财教﹝2016﹞66号,附件1),为规范资金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现就2016年现代职业教育综合改革试点省争先创优奖补资金方向(高职教育部分)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专款专用
(一)品牌专业建设项目补助资金,其用途按照《广东省高等职业教育品牌专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粤教高函﹝2016﹞113号,附件2)第十一、十二条执行;公共实训中心建设项目补助资金,其用途按照《广东省高职教育公共实训中心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粤教高函﹝2016﹞115号,附件3) 第十、十一条执行。
(二)省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用于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项目支出,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日常人员经费补助及公用经费开支,也不得用于平衡校内预算。
(三)“十二五”期间省级重点专业和省级实训基地补助资金,分别用于省级实训基地建设和省重点专业建设,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日常人员经费补助及公用经费开支,也不得用于平衡校内预算。
(四)技能大赛补助资金,除粤财教﹝2016﹞66号文已明确具体用途的资金外,其余资金用于相应竞赛项目的各项必要开支,包括:竞赛设备维护、购置、租用和搬运;竞赛耗材购置;竞赛宣传、资料印刷;专家、裁判、技术支持人员以及工作人员的劳务、差旅和交通费用等。
二、细化用款计划
有关高校应于2016年6月底前,在规定的资金用途内,结合项目进展情况,逐项制定资金细化用款计划,明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负责人、资金使用负责人、支出明细、计划支出时间等。用款计划制定及执行情况,将作为今后开展项目检查和专项资金检查的重要内容。
三、加快支出进度
有关高校应加强统筹协调,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支出进度。原则上,省财政专项资金须在2016年底前使用完毕;确有客观原因且符合政策规定的,按程序审批后方可予以结转;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由财政统一收回预算统筹。省教育厅将建立专项资金支出进度定期报告制度,通过专项资金网上申报和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填报项目进度情况,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四、做好信息公开
有关高校应根据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教办函﹝2014﹞23号)、《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等要求,在学校门户网站开设信息公开专栏,统一公布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绩效等信息。
五、加强检查监督
有关高校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稽核和内部控制机制,防范财务风险。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进一步细化可评可测的绩效目标,强化绩效意识,做好资料收集、归档工作;项目完成后,按照省教育厅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按时按质提交自评报告。
省教育厅将组织对项目建设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不定期的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对工作不力、管理不严,挪用、挤占、截留专项资金,未按要求使用资金,未经批准擅自调整项目建设内容,未按要求及时细化用款计划、报送资金使用进度和检查材料的,将视情况采取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追回专项资金和取消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报资格等措施。
联系人:张坚雄,电话:(020)37627715。
附件:1.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现代职业教育综合改革试点省争先创优奖补资金方向(高职教育部分)的通知(粤财教﹝2016﹞66号)
2.广东省高等职业教育品牌专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粤教高函﹝2016﹞113号)
3.广东省高职教育公共实训中心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粤教高函﹝2016﹞115号)
广东省教育厅
2016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