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子设套摆下迷魂阵三公司中招被骗货物

08.11.2015  02:01
在几名诈骗犯罪分子的精心策划及误导下,汕头3家公司均上当受骗,两家损财一家折货。

据《汕头特区晚报》报道:在几名诈骗犯罪分子的精心策划及误导下,汕头3家急于做成生意而欠缺审慎的公司均上当受骗,两家损财一家折货。虽然骗子已被绳之以法,但留下了一堆麻烦事,最终3家受害公司只能走上法庭打官司,引发两场官司且延绵数年。近期,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宗不当得利纠纷案。

这起纠纷的起因就像一个“迷魂阵”。诈骗分子钟某假冒M公司的业务员詹某,通过电话与J公司业务员杨某联系,达成向J公司购买货值21万余的16吨海南产T30型塑料原料的口头合同,并约定货到付款。其后,诈骗分子黄某假冒J公司业务员庄某,通过电话与M公司业务员詹某联系,达成向M公司销售货值21万余的16吨海南产T30型塑料原料的口头合同,同样约定货到付款。2008年5月17日,J公司按钟某的要求将16吨塑料原料送达M公司的仓库,并在仓库管理员验收、出具收条之后立即催收货款,诈骗分子却以银行关门无法取款为由予以搪塞。

次日,钟某通过电话联系S公司的业务员林某,达成向S公司购买货值19.7万多元的15吨大连产T30型塑料原料的口头合同,后由黄某通知M公司直接将20.9万多元货款汇入由S公司提供的其业务员林某的银行账户。货款到账后,诈骗分子曾某从S公司提取了15吨大连产T30型塑料原料,并伙同钟某将货物销赃,所得赃款被两人分赃挥霍。2009年1月7日,金平区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认定诈骗分子的上述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案发后,发出了货物却收不到货款的J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M公司应付还J公司货款20.9万多元。去年11月,法院立案执行并划拨M公司名下存款23.1万多元付还J公司。M公司遂向龙湖区法院起诉S公司及其业务员林某,请求判准两被告共同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20.9万多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S公司没有发生买卖塑料原料行为,被告S公司没有发货给原告,故其收取原告的款项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但原告请求被告林某共同返还20.9万多元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据此判决被告S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M公司20.9万多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办案法官分析说,本案的双方当事人都是第三方诈骗犯罪的受害人。从案情上分析,犯罪分子通过冒充原告业务员和案涉供货商J公司业务员的身份,仅通过电话联络便促使原告付款到被告账户、J公司交付货物给原告。由于原被告急于做成生意,均缺乏审慎的心理,因而被犯罪分子所利用。原告向被告的账户划入款项而没有取得被告相应给予的货物,非法占有被告货物的是犯罪分子而非原告。原告是善意第三人,被告没有合法依据取得原告所划入款项的所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应将该款项返还权益人即本案原告,被告只能另行向犯罪人追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