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送女儿上学 让其下车自行过马路受伤被起诉
孩童上学,应在有学校执行交通导护情形下过马路,确保上下学安全。图:台湾《联合报》
中新网1月8日电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家长送孩子上学、过马路,万一发生事故,家长可能要负刑责;宜兰、台东各有这样案例,让儿女穿越马路受伤、死亡的母亲,都被依过失伤害及致死罪嫌起诉。
被依过失伤害罪起诉的陈姓妇人住宜兰头城镇,前年底她开车送十三岁读初一的女儿上学,将车临停在学校对面,让女儿下车过马路。女儿违规穿越马路时被闪避不及的吴姓摩托车骑士撞上,女儿倒地臀部瘀青,吴某也摔伤。
陈妇以女儿被撞伤为由,控告吴过失伤害,但宜兰地院认为女童六天后才就医,难认和车祸有关,上月初判吴无罪,驳回附带民事赔偿之诉。
法院审理期间,双方申请行车事故鉴定,鉴定意见指陈妇疏纵未满十四岁女儿擅自穿越车道,且未依规走行人穿越道是肇事主因,吴某未减速是次因,吴某因此反控陈妇过失伤害。
宜兰检方再向公路总局车辆行车事故鉴定复议会申请复议,结果仍认为女童穿越道路时未注意左右来车为肇事主因,且陈妇也有责任。
检方指出,“道路交通安全规则”规定父母“不得疏纵未满十四岁之人擅自穿越车道”,当时陈妇应可回车到校门口,让女童在校门口下车,陈妇若多开一段路或陪女儿走行穿线过马路,应能避免车祸,陈妇应注意却未注意、该避免却没避免,将她起诉。
台东县曾有妇人带一岁男婴访友,未注意幼子独自闯马路被撞死,地院将肇事驾驶及男童母亲都依过失致死罪判刑五个月,缓刑两年。
台东地院认为,车祸肇因于幼童母亲疏于注意,让幼儿独自穿越道路肇生事端,过失明确,行车事故鉴定意见书也直指是男童母亲疏纵。
宜兰县警交通队长刘全原提醒,家长应接送到学童接送区,或至少在有号志、行穿线的路段,护送孩子穿越马路,以及有导护志工管制交通的路段,确保孩童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