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以女儿名义告前夫要求定期探视 法院:无法强制

18.10.2015  09:52

  ●为养老母 前夫要求变更女儿抚养权

  ●探望过少 前妻以女儿名义状告父亲

  父母离婚,孩子往往跟随其中一方生活,如果抚养方不探视孩子,孩子有权要求他/她来探视吗?近日,广州从化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宗案件。

  阿明与阿红于1999年相识,2005年结婚,2008年生女,从2009年开始经常吵架,不久两人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女儿小珠和父亲阿明一起生活,阿红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并可以每两周探视女儿一次。

  到了2011年,阿明的母亲病重,陆续住院八次,花了近20万元。阿明认为,自己负债累累,在经济上和精神上都无法尽全力照顾小珠,于是就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小珠的抚养权,由小珠的母亲阿红抚养。

  于是,从2012年1月起,小珠由阿红抚养,阿明每两周可探望一次。可在2012年到2015年3年多的时间里,阿明只探望了小珠两次,阿红认为,孩子父亲阿明的冷漠和疏远不利于小珠的健康成长。

  2015年5月,阿红以女儿小珠的名义起诉至从化法院,要求阿明每年增加支付抚养费,并且定期探视小珠。

  对此,阿明答辩称,他本来是想探望小珠的,但是常与阿红因为探视产生激烈矛盾,这样反而不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目前自己每月工资只有三四千元,还要赡养身患重病的母亲,抚养费每年增加不符合从化的物价水平,也不符合自己的经济能力。

   地点:从化区人民法院

  结果:经办法官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向阿红阐释了有关探望权的法律规定,说明目前根据法律规定只能对阻挠探望的抚养权人进行强制执行,而不能对非抚养权人,即怠于履行探望行为的父亲或母亲进行强制执行。最终,阿红撤回了要求阿明定期探视的诉讼请求。

  说法:法官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 执行,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也就是说,根据法律规定 不能对非抚养权人进行强制执行。然而,无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还是婚姻法都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无论父母是否离婚,都应当承担起抚养和教 育的义务。而探望是否应当作为父母离异子女教育方式的一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有待进一步讨论和完善。(周聪 刘佳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