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患重病 父亲决定女儿死后捐其器官
父亲拿着人体器官捐献自愿书。南都记者 陈岩 摄
南都讯 记者陈岩 昨天上午,湖北随州籍男子陈政带着11岁的女儿陈述珍来到市红十字会,在工作人员指导下填好了《中国人体器官捐献自愿书》。陈政说,女儿患病一年多已经花费了30多万元,虽然眼下有可以治愈的机会,但他已掏不出60万元的治疗费,只希望在女儿去世后,身体的部分器官能够在别人的身上继续存活,仿佛女儿还活着一样。
女儿重病全家垮掉
38岁的陈政与妻子在深圳工厂里打工,孩子留在老家。陈政说,去年7月份,女儿被诊断出患有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需要进行骨髓移植术,期间需要长期服药和不定期输血。女儿去年下半年可以每一个多月输血一次,现在要一个月两次,每次都要花费3000多元,而到了后期每两天就要输血一次,每天要吃30多粒药,每个月要花费4000多元,副作用很大,如一种含有雄性激素的药物让女儿的声音变粗、体毛浓密等。
让女儿“身体的部分器官活下去”
陈政带着女儿跑遍了各大城市的医院,均被告知除了手术再无它途。“(武汉)同济医院说找到配型成功的骨髓了,但手术费要60万元,最少要先交30万住院费。”陈政说,他想到了放弃,但想先满足女儿看海的愿望。这次来珠海,他在网上发了封求助信,斗门一家企业负责人看到了,对方联系他,让他来珠海居住一段时间,看是否能想想办法,但他不敢再抱什么希望,只想女儿看过海后,就等待最后期限的到来,将女儿的器官
捐献出去。
“之前有很多人帮助我们,我们没什么可以回报的,只能通过这种方式,这也能让我女儿身体的部分器官在别人的身上存活下去,就像她活着一样。”陈政说,他昨天在市红十字会已经填写完自愿书。
律师说法
父亲有权帮未成年子女决定捐献器官
广东林氏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林先生说,女孩作为未成年人,在治疗无望的情况下,父亲作为监护人是有权利帮子女决定捐献器官的,因为捐献不是买卖,是法律所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