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女婿代持公司宿舍产权拒退 法院判决还公道

19.11.2015  11:28

人民网东莞11月18日电 东莞一家公司购买了14套商品房,作为员工宿舍。出于当时购房政策的考虑,公司让5名员工代持房屋的产权,其中员工之一公司老总的女婿郭某代持了4套。后郭某跟老总女儿离了婚,拒绝协助公司办理过户手续。公司遂将郭某告上法庭,郭某却称该4套房屋是自己所有。

近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判决认定涉案4套房屋为公司所有,郭某应协助公司办理过户手续,手续费用由公司承担。

代持公司宿舍产权 老总前女婿拒绝退还

2006年,东莞一家公司买下了公司旁边一个小区的14套商品房,作为公司员工宿舍使用。公司支付了购房款及办理房产证的一切费用。

公司称,因当时一些购房政策原因,公司将这14套房屋登记在了5名员工名下代持。其中包括在公司工作的公司老总的女儿及女婿郭某,其中郭某帮公司代持了4套房产。2006年12月,公司将厂房出租给东莞另一家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使用。2010年2月,公司为了配合厂房出租,又将这14套小区商品房免费租赁给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使用。

2012年,郭某与公司老总的女儿在香港办理了离婚手续。不久,公司要求5名员工将房产过户给公司。其他员工均已将其代持的房产过户或者同意准备过户给公司,但公司的要求遭到了郭某的拒绝。

2015年2月,公司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郭某,请求法院确认郭某名下的上述4套房屋为公司所有,判令郭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郭某则声称,这 4套房屋是他自行购买的,其中定金是他支付的,购房余款则是公司及公司老总即前老丈人赠款支付。

代持证据确凿 法院判决还公司公道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持有房产证原件,出资支付了涉案房屋首期款、尾款以及房屋交付后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持有所有付款凭证,房屋一直由公司控制与使用,足以确认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和实际权利人是公司。郭某称其支付了首期款,又声称房屋是系公司及老总赠款购买,但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而且对房产证为何在公司处及房屋的使用情况均不清楚,与常理不符,法院对郭某的说法不予采信。

此外,郭某与前妻于2012年离婚时,向香港区域法院递交的经济状况陈述书中所申报的夫妻共同财产及个人资产中并未提交涉案的4套房屋。前妻也确认涉案4套房屋不属于两人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法院认定郭某只是上述4套房屋的名义产权人,公司才是真正的购房人,故涉案4套房屋应为公司所有。因公司原因将房屋登记在郭某名下,故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的费用由公司负担。

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涉案4套房屋为公司所有,郭某应协助公司办理过户手续,过户手续费用由公司承担。

链接 【法官说法】

隐名购房诉讼屡发 建议签订代持协议

本案主审法官、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沙田法庭副庭长林健华法官称,买房的实际出资人因各种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当要求变更产权登记时却遭到名义所有权人拒绝,导致不得不打官司的情况屡有发生。

林法官建议,在隐名购房时,实际购买人要与名义购买人应当签订有关代持协议,明确房屋的出资、实际出资人、名义购买人等情况。一旦双方发生纠纷,实际出资人应尽快向法院起诉确权,避免房屋产权被他人转移。(黄彩华 梁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