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调整女工不满围堵厂门 殴打到场民警获刑

31.07.2015  18:06

东莞时间网讯   因觉得厂方克扣工资,东莞常平镇一工厂女员工与其他员工一起罢工,并围堵工厂大门。民警到场维持秩序时,该女员工不听劝说,抓咬、脚踢民警,其丈夫、小叔子、侄子等人更是闻讯翻门进厂,围打民警。

日前,该女员工与被抓获的其小叔子,被市第三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和一年六个月,另两名参与围打民警的员工也分别获刑一年二个月和一年。

因劳资纠纷围堵厂门,围打民警

2014年11月28日下午2点多,东莞市公安局常平分局司马派出所接到报警,称在常平镇一五金有限公司厂区,有员工因劳资纠纷而围堵厂门,派出所民警袁某遂带领辅警江某、陆某及文员殷某驾驶警车赶至现场了解情况。

到达现场时,被告人严某喜堵塞厂门影响工厂生产秩序,民警袁某上前劝说,严不从,抢走袁携带的一台执法仪,将执法仪摔到地上。民警袁某和两名辅警依法将严某喜带至厂门旁保安室内。过程中,严某喜反抗并咬伤袁某,脚踢袁等人,袁等人遂强行将严拉进保安室控制,后袁走出保安室打电话,向派出所汇报情况。

被告人严某喜的丈夫何某勇(另案处理)、小叔子何某福、侄子何某(另案处理)和彭某辉听说严某喜被打后,即跑去厂区。何某福先翻门进厂,一进门就拳打袁某,江某、陆某见状上前阻拦,江用丁字棍挡住何某福,此时何某、何某勇、彭某辉相继跑入厂内。

何某福抢走江某的丁字棍,并将江拉进人群中围打,何某持砖头殴打江的头部,抢走江的警用头盔。过程中,袁某挣脱,严某喜从保安室走出来追打袁,拳打袁的脸部,后何某福、何某、何某勇等人见状,也冲上前殴打袁。期间,何某福、何某勇、何某分别持丁字棍、砖头、警盔围打袁某,彭某辉趁机脚踢袁,被告人明某趁机拳打袁的背部。

不久警方到场支援,先后将被告人严某喜、何某福、明某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袁某、陆某、江某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

2015年2月26日,被告人彭某辉到湖南省汉寿县公安局龙潭桥派出所投案。

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案件开庭时,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并据此认为严某喜、何某福、明某、彭某辉无视国法,合伙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均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惩处。

严某喜等人对参与妨害公务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供述,因工厂调整工价,她和其他员工认为厂方故意克扣工资,其当时坐在工厂门口不让车辆进出,警察到场劝说后,又与警察发生争执,并在保安室里脚踢、咬伤警察,其后还追打警察,将警察的制服撕烂。

被告人何某福表示,当天下午,他和哥哥、侄子等人在常平镇的出租屋打牌,期间听老乡说嫂子严某喜在工厂被民警殴打,他们随即跑到工厂,其从厂外看到嫂子和民警在拉扯,厂里的员工在起哄,便马上爬上铁门翻门进厂,和哥哥等人围打警察。

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严某喜、何某福、明某、彭某辉结伙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三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彭某辉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喜、何某福、明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视被告四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遂作出以上一审判决。

【法官提醒】

劳动争议勿意气用事

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员工若发生劳动争议,可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申请调解、申请仲裁、提出诉讼等途径寻求解决,切不可打着“维权”旗号把事情闹大,或以暴力方式达到目的。

本案中,被告人围堵厂门,影响了工厂正常生产秩序,在警察到场情况下仍不听劝告,且在他人起哄下,不分青红皂白围打警察。因一时意气,女被告人与小叔子最后构成犯罪,锒铛入狱,其丈夫和侄子在逃,一家人悔不当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