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性侵女生罪犯被最高法核准死刑 死刑已执行

08.09.2015  04:20

北京青年报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根据最高法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7日对强奸女学生的罪犯王勇执行了死刑。最高法还依法核准犯强奸罪、抢劫罪、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的罪犯胡存彪死刑。近日,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胡存彪执行了死刑。

王勇对部分被害人

多次或连续、长时间实施强奸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定,被告人王勇于2010年至2012年间,在芜湖市多个中学的网络贴吧上发帖,通过网络聊天等方式,诱骗、逼迫女学生到指定地点与其见面,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女学生16人,其中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8人,其余均是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并对部分被害人多次或连续、长时间地实施强奸,致使被害人的身心受到极大摧残,部分被害人厌学、学习成绩下降或被迫转学,甚至欲自杀。

此外,王勇还犯有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犯罪性质和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第一、二审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王勇死刑量刑适当,依法予以核准。

胡存彪强奸7名不满十四周岁幼女

致使一幼女重伤

被告人胡存彪于2004年至2012年间,多次在山东省枣庄市、济宁市、滕州市村路上拦截妇女和无家长接送上下学的女学生,采用暴力或持刀威胁等手段实施强奸、抢劫及猥亵犯罪,共计强奸11人,其中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7人、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3人、妇女1人,并致1名幼女重伤;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7人;强制猥亵年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1人;抢劫作案8起,抢劫现金及物品价值共计800余元,致使被害人身心受到严重摧残,多名被害人辍学。

最高法复核认为,胡存彪犯罪性质和情节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第一、二审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胡存彪死刑量刑适当,依法予以核准。

除最高法判决外

死刑均应报请最高法核准

为了统一死刑标准,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确保死刑的公正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12条修改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参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以及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声音

对性侵未成年犯罪从重惩处

最高法刑一庭负责人表示,当前,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仍处于多发态势。中小学学生自我保护能力较弱,一些中小学学生上下学无家长接送,在互联网上结交会见网友,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最高法对性侵在校未成年学生的两名罪犯核准死刑,体现了对此类犯罪依法从重惩处。同时,也提醒广大学生和家长进一步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该负责人建议,各地中小学校进一步重视、加强性教育和安全教育工作,采取多种教学形式,切实增强学生性知识、网络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并指导学生家长了解和掌握学生安全教育常识,强化学生家长的安全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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