壮年父亲向儿女索赡养费 结果被法院依法驳回

31.05.2016  12:14
余某于2006年离婚后,小雨一直由母亲抚养,余某从未尽到抚养责任。在校大学生如果有独立经济能力,对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原则上需要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但本案原告不属于该类型,故平远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余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报讯  (记者李盛华  通讯员黄义涛  张伟强)平远男子余某称身患多种疾病,无力承担治疗费用,子女却拒绝赡养,遂将子女诉至法院,要求子女每月分别负担生活费和医药费。近日,平远法院开庭审理,却驳回余某的诉讼请求。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据了解,余某现年48岁,与前妻生育一子小文和一女小雨。余某声称因身患多种疾病,靠打散工维持生活,近年来疾病加重,无力独自支付长期的治疗费,并认为现在子女有独立生活能力,却拒绝承担赡养父亲的义务,故将小文、小雨诉至法院,请求判两被告每月分别负担500元生活及250元的医药费。

  被告兄妹二人称,父亲正值壮年、身体健康,不符合《婚姻法》规定需要赡养的主体。小文出来工作后既要照顾家庭,又要负担妹妹的学费、生活费,并且对原告一直有履行赡养义务。而小雨大学在读,无任何收入来源。余某于2006年离婚后,小雨一直由母亲抚养,余某从未尽到抚养责任。余某拥有劳动能力并且有田地分配,因为嗜赌不愿从事农活,才向子女索取赡养费。

  平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原告正值壮年,且靠外面打散工有一定收入,家中有房也有田地,足以维持基本生活。其诉称身患多种疾病,但未提供相应的病历、住院记录、医疗发票等相关证据,故不符合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条件。在校大学生如果有独立经济能力,对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原则上需要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但本案原告不属于该类型,故平远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余某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