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载同事却遇车祸 司机家属被判赔11万

19.01.2015  16:01
出于好意开车免费搭载同事上下班,没想到却遭遇车祸,这责任到底由谁担?日前,平远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搭载过程中发生交通意外而索赔的案件,由于车主已在事故中死亡,其家属按责对伤者赔偿11万余元。

  梅州网讯  出于好意开车免费搭载同事上下班,没想到却遭遇车祸,这责任到底由谁担?日前,平远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搭载过程中发生交通意外而索赔的案件,由于车主已在事故中死亡,其家属按责对伤者赔偿11万余元。

  据了解,平远县的阿路和阿明是同事,四个月以来,阿明每天搭乘阿路开的小车上下班。今年1月7日早上,阿路开车撞上了相向而行的一辆货车,送医院后阿路经抢救无效死亡,阿明则落下了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平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阿路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货车司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阿明无责任。

  今年4月,因医疗费等费用承担问题,阿明起诉至平远法院,要求阿路的家属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合计22万余元。阿路的家属抗辩称阿路系应阿明的要求每天接送阿明上下班,阿路生前与阿明已形成个人之间的帮工关系,故阿明的人身损害应该由其自行承担。

  今年6月,平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阿路系无偿搭载阿明上下班,并无充分证据证明两人之间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帮工关系。阿明的人身、财产权益因这起交通事故受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阿路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阿路在此交通事故侵权中存在重大过失,而阿明并无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阿路须承担对阿明的侵权责任。除去保险公司及对方肇事驾驶员赔偿数额,法院一审判决阿路的家属赔偿阿明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1万余元。

  法官提醒,同事或朋友间好意搭载无可厚非,发生交通意外造成两家人甚至更多人的伤痛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结果,我们不能因为惧怕存风险便因噎废食。因此,驾驶员要遵守交通规则,小心安全驾驶。同时,无偿搭载不能免责,如经常搭载他人应考虑提高车上人员险的投保额。

(黄义涛 凌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