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定证明是否奇葩?

05.08.2015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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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论

  西安的张先生30年前曾到一家专科医院看了精神科,此后他在生活中和工作岗位上一直正常生活。但日前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当工作人员得知他这段经历后,要求他开具证明,证明自己是“正常人”。

  前一段时间,舆论密集关注了普通人遇上的各种“奇葩证明”。因此,很多网友看到“证明自己是正常人”的新闻后,也自然而然地将其列为“奇葩证明”,认为这又是一个权力刁难个体的案例。

  但这次可真是一个误会。根据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办理离婚,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张先生有精神病史,虽然多年正常生活,但难保离婚时遭遇刺激而复发,那样其离婚申请就不能受理。因此,鉴定其精神状态确有必要。

  那么什么样的证明是奇葩证明?首先要明确的是,并非所有证明都是画蛇添足的。而“奇葩证明”的问题在于:一些从政府部门信息数据库中可以轻易调取的信息,本不需要民众亲力亲为去证明,但一些部门却非要民众为此跑断腿。因此,界定证明奇葩与否的关键在于,是否涉及公民信息的重复采集,公民已经配合政府部门采集过并仍在有效期内的信息,或者本该政府部门自己调取的信息,就不应该再次费时费力去证明。

  清理“奇葩证明”势在必行,但不能为此把一些应该保留的也一概取消,否则,就可能造成一些隐患,反而损害公民权益。

  □段思平(职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