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让自杀少年不再受第二次打击

23.04.2015  10:36

对他人的不幸没有悲悯情怀,说到底是人格上的缺陷。这种缺陷与身体疾病一样,同属残疾,并无高下优劣之分。

对他人的不幸没有悲悯情怀,说到底是人格上的缺陷。这种缺陷与身体疾病一样,同属残疾,并无高下优劣之分。

此次危险虽过去,但造成危险的问题却一个也没有解决。一是天生之疾病,二是内心之自卑,三是外界之排斥。

对于一个17岁的孩子,因外界的排斥而自杀,本身就说明了许多问题。一是家庭教育与心理辅导没有跟上去。正视自身的弱点与残疾,这是每个人都必须面对的功课。人的一生,大凡总有类似于成绩不如人,颜值不如人,家境不如人,背景不如人,甚至背影都要较人单薄的情况,这种种问题,除了依靠自身不断调适,也需要家庭与教育机构不断地进行心理辅导。正视我们每个人内心阴暗或者孱弱,是一生的修为,也是教育机构与家庭教育应尽的职责。

第二说明我们的社会同情感没有激活。对他人的不幸没有悲悯情怀,说到底是人格上的缺陷。这种缺陷与身体疾病一样,同属残疾,并无高低优劣之分。世事几乎没有完美可言,明了这一点,才有助于我们面对自身生命,面对内心的自己,也有助于我们更公正更温情地面对他人的不幸。每个人的不幸,都是所有人的不幸。这话可能有点煽情,但确是至理名言,语出于约翰·邓恩:“没有人是自成一体,与世隔绝的孤岛,每一个人都是广袤大陆的一部分.……每个人的死亡都是我的哀伤,因为我是人类的一员。”

最后,这说明我们的社会干预机制并不完善。同龄人排斥残障人,这属于典型的歧视。歧视是不容于法律的,但可惜现实对于这一块,多年来都是空有其法,落实起来却不得其法。歧视的土壤既有社会人性复杂的原因,也有残疾人权益保护不力的原因。对残障人群的保护,除了就读、就业,更为重要的是清除社会心理的歧视。

这需要社会组织积极干预,需要众多宣传机构的正面引导,将保护残障人群权益宣传落实成扎实的行动。当然,首要的是激活沉睡的相关法条。让每一个被命运击打的生命不再遭受同类的第二次击打,愿少年安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