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

29.08.2015  03:02
有的机构职业道德败坏,互相恶性竞争,为吸引人们的眼球,不惜以牺牲客户的个人信息为代价,所以要倡导良性的商业竞争体系。造成目前我国个人信息时有泄露和被非法滥用的一个重要原因,还在于现行法律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不够完善。

  相信不少人都遭遇过个人信息被泄露的尴尬,如深更半夜被垃圾短信吵醒;才买了新车就有人来推销保险;自己莫名其妙地收到你刷了信用卡的信息……诸如此类个人信息被泄漏以至于干扰人们正常生活的现象时有发生。人们在抱怨之后往往不了了之,而个人信息被侵犯的现象却在不断蔓延。

  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广泛应用,电话号码、邮箱、住址、照片、影像、账号密码、社会关系、财产状况等个人信息被不当收集、恶意泄露甚至非法出售等,个人信息被出卖的用户成了“肉鸡”任人宰割,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甚至衍生了灰色的利益产业链条。一项调查显示,88.8%的受访者表示自己有因为个人信息泄露而遭遇困扰的经历,98.9%的公众认为有必要通过立法保护个人信息。在全国“两会”上,不少全国人大代表也在呼吁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已经刻不容缓。

  由于个人信息泄露泛滥,使得许多电话、网络诈骗有机可乘,为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了温床。如常见的非法利用个人信息发布虚假消息实施诈骗的种类有电信欠费诈骗、银行卡消费透支诈骗、冒充亲友诈骗,等等。

  个人信息泄露给恶意人肉搜索准备了条件,在大量“人肉搜索”的事件中,网友没有经过当事人同意就将当事人的真实身份、照片、姓名、生活细节等个人详细信息公布于众,使当事人承受的精神压力从虚拟网络社区转移到现实社会中,打破了原有的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秩序,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影响。一些进行恶意人肉搜索的个人或组织通过非法使用泄露的个人信息进行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给当事人造成物质和精神上的极大损害,“人肉搜索”已对个人基本信息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个人信息如此重要,如何才能避免被泄露和非法滥用呢?

  作为个人信息的所有者和信息泄露受害者的公民个人,首先应该具有强烈的自我防范意识。一是要牢固树立“预防第一,自我防范”的安全意识。相对于发生网络入侵和破坏事件后的补救工作而言,事先防范工作具有工作量小、技术难度低、费用节省等特点,可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二是要安装防病毒软件和防火墙软件。防病毒软件主要是用来检测和抵御可通过各种渠道进行传播、扩散的计算机病毒。防火墙软件主要用来防御非法访问用户试图通过网络途径对计算机系统实施的入侵和攻击等破坏性行为。这两种软件的防护侧重点是不相同的,在直接联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应该同时安装这两种软件。计算机病毒是层出不穷的,网络入侵和攻击手段也是日新月异的。只有做到经常更新、升级防病毒软件和防火墙软件,做到计算机系统在每次启动时就运行这两种软件,做到用这两种软件定期对计算机系统进行全面扫描,才能防御最新出现的计算机病毒和攻击行为。此外,还要定期安装操作系统及常用软件的修补程序。如果计算机用户不能及时针对涉及网络安全的缺陷安装修补程序,那么这些缺陷不但会一直存在,而且会成为非法用户、病毒攻击计算机系统的绝佳入口。

  有的机构职业道德败坏,互相恶性竞争,为吸引人们的眼球,不惜以牺牲客户的个人信息为代价,所以要倡导良性的商业竞争体系。倡导良性的商业竞争体系主要是要强化整个社会的诚信意识,形成尊重个人信息的良好氛围。各类涉及个人信息控制的主体单位,也要有更高的行为“自律”和行业“自律”。中国互联网协会公布的《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要求成员“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守用户信息秘密;不利用用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向用户作出的承诺无关的活动,不利用技术或其他优势侵犯消费者或用户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行业“自律”应成为法律约束的有益补充。

  造成目前我国个人信息时有泄露和被非法滥用的一个重要原因,还在于现行法律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不够完善。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最关键的是要确立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通过设定刑事责任来加大对滥用个人信息的打击力度固然重要,如果不能确立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制度来对个人信息处理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管,则很难从根本上遏制滥用个人信息问题。设立专门的信息资源管理机构,对使用私人信息的社会团体或个人进行严密监管,很有必要。政府部门、企业或个人要收集他人信息资源必须向信息资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建立民事补偿机制,对因透露隐私信息对他人声誉或其他方面造成损害的,执法机关可采取包括扣押、查封等措施加以阻止或终止,受害者还可以要求赔偿;确立公民隐私权;实行商家承诺制度,商家要求个人提供私人信息时,必须作出保护承诺;推行通信实名制;对通信运营商加强监管。田晓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