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心如状告广州某美容医院侵犯肖像权

15.05.2014  15:30

1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庭审了台湾女星林心如起诉广州新时代医院有限公司一案。林心如起诉称,自己的照片被医院用在酒窝整形、甚至女性处女膜修复整形手术的广告中,侵害了自己的肖像权和名誉权。

记者调查了解到,近年来随着做整容手术的人越来越多,大量侵权广告也随之产生。包括林心如在内,诸多演艺界名人均在全国各地提起了相关诉讼。法学专家认为,目前我国法律在此类型纠纷中尚有需要完善之处。

13日下午,该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林心如的起诉状称:2012年5月,自己从朋友处获知,被告广州市新时代医院有限公司在其下辖网站“新时代整形美容网”的网页中擅自将原告多幅照片用作被告医院的广告配图,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了严重的损害。被告未经原告允许擅自使用其照片用于商业性宣传,涉嫌侵犯原告的下肖像权;同时,侵权照片所涉内容,又令原告蒙受了很多误解,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医院方面认为,图片没有用于经营,只是“提供美容知识信息”,照片是“医务人员从同行业网站中复制的”,不知照片主人是谁,也没有得到肖像权人的许可。被告医院甚至声称,“假如图片人物是林心如的话,反而是增加了其自身价位”。

一审此案的天河区法院认为:从原告提交的公证书来看,一般公众足以认知照片人物就是本案原告。现被告作为一家美容医院的经营机构,未经原告同意而擅自使用原告的肖像图片,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使用时又极易使人误解原告曾接受相应的美容整形项目,故又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医院败诉,只在赔礼道歉的方式和数额上作了调整。判决赔偿5万余元。

广东省法学会专家学者告诉记者,近年来大量案例显示,许多整形医院为了盈利,喜欢用“明星到其医院整容”作为噱头,来做免费广告,这应该受到惩戒。法学专家表示,我国民法关于公民肖像权保护的规定不够明确具体,使得司法实践中因整形美容而引发的肖像权侵权疑难案例不断增多。为了使司法机关在处理该类纠纷时有明确统一的标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肖像权,我国应尽快明确、完善民法中有关肖像权保护的规定,并针对整形美容领域的特点,建立专门的肖像权保护机制。(刘冠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