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杀妻冤案疑似真凶受审 系当地三级警督(图)

06.01.2015  14:35

  去年5月,被无罪释放的于英生接受新京报的独家采访。

  昨日,安徽芜湖中级人民法院门前,于英生的哥哥于宁生和妹妹在等待武钦元案的庭审情况。

  昨日,芜湖中级人民法院门前,于英生和家人留影。当日,害他冤狱17年的“真凶”武钦元受审。

  新京报讯 昨日上午,安徽“现实版肖申克”案嫌疑人武钦元强奸致人死亡案,在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案件不公开审理。检方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并致被害人死亡,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原告提出包括死亡赔偿金在内的147万元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辩护律师称,被告人有立功表现,建议从轻判罚。案件未当庭宣判。

  妻子被害 丈夫蒙冤

  1996年12月2日上午,蚌埠女子韩某在家中被人杀害。警方认定韩某丈夫、时任蚌埠市东市区(现龙子湖区)区长助理于英生有重大嫌疑。当年12月22日于被逮捕,后被蚌埠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

  2013年5月31日,安徽省高院对该案立案复查。当年8月13日省高院再审宣判,认为原审认定于英生故意杀人事实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在案证据之间的矛盾没有得到合理排除,撤销原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宣告于英生无罪。此案被外界称为“现实版的肖申克”。

  2013年11月27日,犯罪嫌疑人武钦元在蚌埠被警方控制,并供认了17年前的犯罪事实。被控前,武为蚌埠市交警支队“四小车辆”综合整治一大队大队长。

  嫌疑人当庭连说“对不起

  检方称,武钦元供述,案发前一个月,自己通过熟人认识了于英生的妻子韩某,并对韩某产生了好感,知道韩某住处后,案发当天早晨7时30分左右来到韩某家中,见韩某独自在家,便行为不轨,遇到反抗后,武钦元将韩某推至房间,将被害人双手钳至背后,用枕头捂住面部,随后将被害人上衣掀到枕头上,实施强奸。

  在此过程中,被害人窒息性死亡。

  发现被害人没有反应后,武钦元又在其颈部割了几刀,并打开煤气罐,点燃蜡烛,试图破坏现场,并拉开室内抽屉,制造了盗窃假象。

  法庭上,被告人除了对被害人手腕处的环形捆绑痕迹表示“记不清了”,对其他证据均无异议,并数次向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说“对不起”。

  重要证据高度吻合

  检方称,经鉴定,武钦元生物样本和被害人体内精液吻合度达到99.99999%。检方认为,嫌疑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辩护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程度不深,临时起意,且带有偶然性,犯罪情节比较严重,而非特别严重,且归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有悔罪表现,建议应当从轻处罚。

  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原告提出包括死亡赔偿金、抚养费、赡养费等共147万元的赔偿请求,并拒绝调解。

  案件将择日宣判。

  庭审焦点

  强奸致人死亡

  罪名VS强奸故意杀人

  检方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主观杀人的故意,因此指控犯罪嫌疑人强奸致人死亡,而非强奸、故意杀人。

  原告代理律师李仁厅认为,检方未指控犯罪嫌疑人故意杀人,也许是出于考虑死亡是在强奸过程中发生的,但他认为犯罪嫌疑人应构成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两项罪名。首先,被告人用枕头捂住受害人头、面部,是导致被害人窒息性死亡的直接原因;其次,在作案过程中,被告人始终用头部抵住受害人的下巴,也是加速被害人窒息性死亡的重要原因;第三,在作案后发现被害人没有了反应,被告人没有采取任何补救措施,采取放任态度。

  此外,被告人作案手段残忍,在被害人死亡后,又用菜刀划割被害人颈部,并意图制造爆炸破坏现场,造成了被害人死亡,几个家庭破裂的后果。

  从轻判罚

  量刑VS依法严惩

  据参与庭审人士透露,法庭上,辩护律师提交了被告人立功受奖的证书,认为被告人做交警期间表现好,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动交代了作案过程,使案件中很多存疑且不好查清的环节得以厘清,情节属于比较严重,建议从轻判罚,“量刑上可以是有期徒刑14年,最重是无期。

  对此,原告律师李仁厅表示,被告人作为警察知法犯法,工作岗位上的立功表现不能作为此案从轻判决的条件;此外,被告人如实供述是归案后在大量证据面前做出的,“有这么多直接证据证明你犯罪,在这些证据面前不坦白也不行。”李仁厅认为,此案量刑不适合在附加条件上计算刑期,“这个案件不在量刑规范范围内,不应该像在菜市场讨价还价一样计算刑期”。